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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的通知

在许多场合中,我们经常遇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对于协调相关人员的工作和行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有哪些公告通知的范文值得我们借鉴呢?与朋友分享是一种美德,而将这个分享给你的朋友更显高品质!

试点的通知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试点的通知 篇2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制定基金帐户有关规则,向有资格代理开户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下发通知,对开设基金帐户和申购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妥善组织好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公司要做好基金帐户开设的指导、监督工作,随时掌握各开户机构的开户情况,并每天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各开户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开设基金帐户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证券帐户)的投资者,不能再开设基金帐户。

2、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开户机构办理开设基金帐户的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也不得在异地开设基金帐户。

3、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

4、基金帐户不得用于买卖股票,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既可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买卖股票。

5、基金帐户开设费用为每户5元人民币,各开户机构不得加价。

6、各开户机构不得内部开户、虚假开户和批量开户。

7、各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人员、场地、通讯设施、电源、安全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简便开户手续;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开设基金帐户的规定和程序,方便投资者办理开户;不得拒绝投资者开户申请,必要时可以延长营业时间;要安排好保安、咨询工作。各开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开户工作,维护好开户秩序。

二、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发行、上市和基金买卖证券的技术准备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的上网发行和上市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基金发行代码、交易代码、基金发行募集资金的到帐安排、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传递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应采取措施,在不改变现有基金名称的前提下,使证券投资基金在行情显示上区别于现有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与选定的证券商签订协议,取得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应协助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专用交易席位的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等信息直接发给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并不对外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清算帐户,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为基金买卖证券进行清算交收。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具体工作

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工作,并要求证券营业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证券营业部应为已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办理好资金帐户,不得抬高开设资金帐户时所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无理拒绝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的申请;

2、证券营业部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发行公告、

 

试点的通知 篇3

    从我社被xxx农业局批准为200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级试点单位后,我社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专人专人,集中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合作社的试点规范建设之中。通过一年来的示范建设和规范经营,合作社内控机制日趋完善,基础设施得以加强,凝聚力增强了,社员收入增加了。现将实施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s0100    一、基本情况:    xx镇绿色黄金梨专业合作社,建在xx县xxx镇。其黄金梨基地建在xxx镇的xxx、xx、等村。2000年,引种黄金梨取得成功并大面积推广。目前已种植6500余亩。现有入社社员367户,总资产10.5万元,其中股金5.57万元。    专业合作社组建以来,恪守章程、运行规范、强化全程系列化服务功能,特别是通过示范建设后,取得了更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它是推进黄金梨产业化的龙头,是梨农增收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了产、供、销、贸工农、农科一体化经营,真正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在各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市级试点评价办法的要求,以“三民”原则为指南,规范运作为核心,强化服务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建立工作班子,拟定工作方案。为将试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特色,从合作社和镇农业服务中心抽出人员组成项目试点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各施其职,组织上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成立生产资料销售中心和技术服务部,提高管理水平。聘请了县、镇6名果树专家组建了科技服务部,按季开展1次大型现场授课观摩培训活动。社员所需生产资料有销售中心统一购买。梨树的修枝整形,疏花疏果,病虫防治,施肥采摘等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从而提高了社员的专业技能,增加了黄金梨栽培管理上的技术含量,促进了黄金梨产量增加和品质的提高。    (三)坚强财务监督,用好用活试点经费。合作社白手起家,经费缺乏,我们精打细算,严格将试点经费用于刀刃上。2万元试点经费重点用于了生产资料销售中心和技术服务部的组建、会员培训、资料制作、防病治虫、广告宣传等。同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健全会计帐目、及时做好帐务处理,严格按季召开社员大会,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增加了资金监管透明度,确保有限资金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实用新技术。为社员提供全程优质服务是该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工作,通过技术培训班、印发资料、上门辅导等形式抓好生产各个环节,重点推广了科学施肥、梨树修剪统一采取强剪梢摘心、统一病虫害防治和果子套袋等技术,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4期,受训2000余人次,印发资料3500余份。    (五)加大宣传力度,打造知名品牌。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业合作注册了自己的商标——“xxx”牌黄金梨。为进一步营造销售声势,2004年7月21日,由xxx绿色黄金梨专业合作社选送的”xx牌”黄金梨,参加由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中心在浙江杭州举办的”全国早熟梨等级标准暨优质产品擂台赛”上脱颖而出,被授予”全国早熟优质梨”称号,成为xx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梨品种。2004年7月29日,镇政府和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举办了首届黄金梨擂台赛。邀请市、县的水果专家组成评委会,对近100户参赛的黄金梨的果重、果形、色泽、光洁度、整齐度等进行了现场打分。xxx村5社村民岳刚以绝对优势夺得擂台赛第一名。这些为壮大合作社经济、促使合作社上档次、上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打下了扎实的基矗    (六)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机制。2004年应广大社员的要求,合作社组织修订了《章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入社资格审查与劝退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办法、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以风险保障机制等,确保了合作社的规范运作,为社员增产增收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效果    通过一年的规范建设,合作社完善了组织机构,健全了规章制度,对内运行作为得以规范,基础设施得以改善,抗害、夺丰收能力得以提高,生产经营规模得以拓展,合作社凝聚力得以增强,社员收入得以提高;对外形象信誉得以树立,外部环境得以宽松,各方关系得以理顺,销售渠道得以拓展,实体化经营门路正在形成,合作社正朝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系列化、经营实

试点的通知 篇4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国家为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____年_月,××县被确定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县。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确、科学、客观地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今年_月中旬,我们开展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专项调查活动。一、基本情况自____年_月××县被确定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科学制定报销方案,强化基金管理,严格报销费用审核,形成了“政府领导、卫生为主、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__.__万人,参与比例达__.__,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____.__万元。截止今年_月底,全县已有_._万农民报账,受益面占__._,报销医药费用___万元,占合作医疗基金的__._。全县已基本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上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农民的医疗支出负担有所减轻,农村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监管机制、资金投入、内部管理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基层工作粗放,农民参合顾虑多。部分干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有的采取上门收取的办法,有的采取代交的办法,工作方式简单粗放,农民误以为又是乡村干部变相收钱捞好处,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采取观望、等待,甚至不信任态度。参保的农民担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不能长久,各项政策能不能真正兑现,合作医疗经费会不会被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凭关系、走后门,出现不公开、不公平现象等。(二)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缺少吸引力。一是受益面窄,该覆盖的没有覆盖到。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是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有病,主要患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或“小病”,患者如门诊治疗,单靠门诊个人帐户支付医药费,不够一次就诊的费用,如住院治疗,每次扣除起付线金额后,又谈不上报销医药费,目前他们受益不大。二是补助标准过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普遍存在保险系数过于保守,统筹资金使用比例过低,住院补偿的受益面太窄,患者得到补偿数额也很少,远远达不到农民的要求。三是部分人群参合难。普遍存在五保户、特困户无钱交纳,因建设征地转非农业户口的农民,部分买户口而农转非的人员,现在既没有资格参加城镇医保,又不属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三)县级财政压力大,配套资金到位缓慢。按现有方案,县级财政对每个参保对象要承担一定的补助资金,县(市)每年要拿出几百万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配套。县级财政的这笔支出,加上县乡两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运转的支出,使县级财政多了一项巨大的支出项目。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县级财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今年全县应到位资金____多万元,实际到位___多万元,其中近___万元是门诊帐户资金,出现了按政策计算有钱、账上缺钱的现象。地方配套资金按进度没有到位,既不利于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又影响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相对削弱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四)医疗审核与监管机制不完善,基金管理潜存危险。一是各医疗机构虽然都采用公示栏对报账药品及价格等进行了公示,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治疗性收费差别较大,大处方、临床实际用药与报费处方不一致,延长住院时间,克扣、拖欠补偿费用,冒名住院等问题。合管员基本是本院工作人员,在报销初审工作中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二是外出务工的参合患者报费金额过大,据县合管中心统计,今年_-_月共有__名外出务工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__万元,占统筹资金支出金额的_,外地就医,医疗药费支出额度大,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五)设施设备落后,服务水平低。基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设施较落后,一些可以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县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县级医院治疗的大病却转到省、市等三级医院,大大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一些经办机构编制没有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经费严重不足,经办机构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服务。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低,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高,不少项目费用不在报销之列。三、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

试点的通知 篇5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吉编行字〔2012〕146号)。

三、审批范围

吉林省境内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四、审批权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及颁发证书(为煤矿企业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外,下同),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认可及颁发证书。

五、申报条件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9.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10.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1.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4.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

(三)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机构合并的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3.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4.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四)机构分立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7.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10.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11.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2.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延续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7.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9.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纵向左侧装订,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

七、审批流程

八、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数量限制

受限。

试点的通知 篇6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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