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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解除协议锦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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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1】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双方订立一份《合作协议书》,就多媒体咖啡机项目的加盟经营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现乙方提出终止该《合作协议书》,经双方账目结算后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协议书》;

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乙双方确认账目如下:*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将退款**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或*方于年月日之前,将第一批退款**_____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将第二批退款**_____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共计退款**_____元,(大写:_____)。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方取消乙方在_____区域的代理经营权。

四: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_____日内,*方按照第二条付清款项之前,乙方应把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相关技术资料、宣传资料和合同文本、收据等交还给*方,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对方之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方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协议书》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 签订的,租赁房屋位于,房屋总面积,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原因,方请求终止该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签订的,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 ,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 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六、原合同终止时,如果上述事项均无异议,则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中的房屋押金人民币仟佰元整全额归还乙方,并返回当月剩余房费人民币仟佰拾元整;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3】

甲方(用户):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地址:____

乙方:____

责任客户顾问:____ Email: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经协商,甲乙双方通过共同拟定本协议,对主合同工作履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双方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一、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在双方谈判/合作期间了解到的、或由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关于甲方及项目、主合同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包括数据、图纸、文件和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____

1、商业信息。反映甲方财务、经营、投资、业务数据、新业务构想等所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的信息;所有与甲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经验公式、客户数据、员工信息、信托资产,及目前或将来拟采用的商业运作模式、业务计划等有关的所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的信息。

2、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数据库、源程序、目标程序、技术文档、研究开发记录、图纸、样品、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等信息;甲方应用系统内容、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甲方现有的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如IP地址,命名规则等;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等信息。

3、谈判、合作信息。双方对项目的讨论或谈判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对主合同的达成交换了意见、主合同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项目进展等信息。

4、甲方无形资产的信息,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设计权、商号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权、商业方法权、域名权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标明或说明“保密”、含有专有权告示条款的信息。

5、标示信息。标明或说明“保密”、含有专有权告示条款的信息。

6、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约定,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7、项目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话术、调研结果等。

乙方接触上述信息时,甲方需向乙方明示上述信息的保密性质。

二、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通过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资料。

三、下列信息资料不属于本协议的保密信息范围:____

1、乙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与甲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但是如果前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属于本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范围的,乙方应当将其视为甲方保密信息予以保护;

2、非因乙方违背本协议而已为或正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依甲方书面授权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4、甲方书面授权解除本协议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一、乙方对于自甲方或其他途径获悉的保密信息负有完全和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为了主合同项下目的,乙方不得使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过失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使用、允许使用、转让、复制、传授、泄漏保密信息;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分析及/或从该等分析中获利。

不管以上乙方行为是否有偿,亦不管保密信息是否由乙方设计或开发出来的。

二、乙方在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防止第三人自乙方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信息。

三、仅限于主合同或谈判项目目的,乙方可能需要使其董事、雇员、授权代理人了解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但乙方应保证以上接触保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四、乙方如发现或被告知己方以及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在发现后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情况的恶化和损失的继续扩大,或在甲方追究泄密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一、保密信息作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其他任何载体。

二、若双方之间未能建立合作关系或合作关系终止或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全部保密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翻译件),连同包含或描述该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载体交付甲方或销毁。

三、在返还与销毁保密信息时,乙方应提供一份由其负责人签署的证明书,声明其自身不再持有任何保密信息或其他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且未对保密信息予以截留、复制或翻译;或如果已复制或翻译,所有这类复制件和翻译件已连同书面资料等一起归还;或如果任何保密信息已被销毁,该证明书应具体说明哪些保密信息已被销毁。

第四条 强制披露

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人民法院、国家监管机构的要求下,乙方有义务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立即采取下列措施:____

一、乙方应至少提前___个工作日将该等法律程序或规定的要求及其内容和背景情况通知甲方,就其是否应该采取其认为明智的合法步骤征求甲方的意见。

二、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支持甲方就该种法律程序或规定的要求进行抗辩且在披露前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保护甲方的权利,同时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获取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命令、规定或其他可靠保证,以使拟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被给予保密待遇。

三、如果信息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或者甲方同意乙方披露的,则乙方应当仅仅提供法律上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的那部分保密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或主合同生效之时或接触甲方保密信息之时开始(以三者较先开始的时间为准),通用保密期限以合同有效期为准。

如甲方对保密期限另有要求,须与乙方进行沟通协商,以确认最终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如下:____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承担保密义务之日起______年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二、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保密信息非经合法途径进入公开领域或为第三人知晓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乙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主合同或终止项目。

四、如乙方不履行甲方提出的信息安全控管要求,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仍不及时采取修正、补救措施的,都将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二、如果主合同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____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

单位盖章:____ 单位盖章: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4】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人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为由阻却业主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前置程序,它直接决定了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具备正当性,如果未能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则不能产生全体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

业主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通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物业服务的持续性、复杂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业主提前较长的时间通知物业公司。提前通知的作用在于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给予物业服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安排合同解除后的交接事宜,另外也提供了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基准日期。当然,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法典》还规定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5】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1、月份工资:共计¥元

2、相应比例年终奖:共计¥元

经济补偿金:共计¥元

3、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元;

4、其它:共计¥元;

5、其它扣款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所列资产移交情况为准。

(三)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年月日

(四)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五)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六)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七)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6】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民法典》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民法典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7】

解除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服务合同的基本情况

甲方(公司): _______(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客户): _______(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背景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该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服务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解除的原因

由于以下原因,甲乙双方同意解除该服务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乙方终止该合同。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确认后生效,自解除通知书到达甲方时起解除。

五、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同时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将继续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无效或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签名: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客户):

签名: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8】

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问题王政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我国《合同法》总则(第六章)所规定的一个基本问题。大家非常清楚,合同本身就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社会现实又是如此的复杂多变,法律又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或事由)合同,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却发现了一种奇怪现象:那就是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认为“单个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可以终止或解除的”。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大家能够统一认识,得出更加公允和符合现代民主与法治原则精神的看法。一、首先让大家先熟悉一下小区物业服务的现状情况以北京为例,目前各个区县共有大小社区30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3900多家(其中90%以上为小区开发商自己组织人员成立或直接属于开发商下属企业),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约占40%。依据有关报道资料,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不到40%,其中经济适用房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约占1/4)最低。北京市消协最近对北京18个县区涉及100家居住小区和99家物业管理公司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当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其中21个小区居民对物业公司服务总体评价满意人数为零。而且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也在呈逐年增长趋势,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有关调查结果还显示,目前小区业主不满意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小区公用部位、设施、场地经营使用没有知情权;2、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公示;私设名目多收或重复收费,物业收费不出具正式发票而是开收据、打白条;物业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差距大。3、小区绿化率不达标,环境卫生管理差;安全保卫措施不利而造成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机动车、自行车存放管理“差”,房屋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修理差;物业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差。4、多数物业公司、开发商不支持甚至阻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们还普遍反映以下问题:1、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2、在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诉讼中,业主们感觉即便是有理也难打赢官司;3、目前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而且是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倾斜,有关规定(尤其是保障业主权益实现的程序性内容)对业主权益保护极为不利;4、业主们希望自己能够最终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自己能够随时与自己不满意的物业公司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二、目前《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的主要形式及是否可解除或终止的观点目前除了在少数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没有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曾经订立但合同到期后没有续定外,已经订立并有效存续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开发商与其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前期物业服务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特点由法律规定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的,而且属于业主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必备之内容,应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业主入住前对所有物业提供一定配套服务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按照目前政府部门对聘请物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开发商聘请专业物业服务机构从事前期物业服务也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对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对提供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可随时解除或终止同它们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目前政府此规定似乎是多余的,因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实质上全是由开发商自己成立并控制的,在利益获取上,可以视同于开发商自己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而且除非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自愿撤离,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可能会在小区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持续存在下去。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在小区建成后大部分业主入住时,原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办理入住的每位业主分别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往往业主们若不签订此《物业服务合同》便拿不到所购房屋的钥匙,无法办理入住手续。此类《物业服务合同》颇有强迫缔约之嫌。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同单个业主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单个业主无权终止或解除。因为单个业主无权代表其他业主,无权决定公用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即使其不满意物业公司已提供的服务,也无可奈何,只有等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种表现形式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最初称“物业管理委员会”)同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同原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此类《物业服务合同》往往也是在原物业管理企业、少数业主控制下产生的,物业招投标往往不够透明,容易搞成虚假“招标”。但是多数公众和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代表小区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定约束力,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且在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不得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即使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提起该类诉讼,目前法院也不会支持。三、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权不应被剥夺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立约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应有之意。因为任何人都有不得被强迫缔约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等于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要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够证明订约另一方有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事由,或者虽不能证明订约另一方有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事由,但解约人愿意承担对不同意解除合同一方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损失的,法律都应当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或终止权。《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具有不可解除的特殊性。按照通俗的合同分类理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属于供给服务合同之一种。目前这种物业服务合同是基于业主的不动产物业产权而产生的。按照目前通说,业主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称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具体一点讲,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业主为了更好地履行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看管、保养或维护的管理义务,才委托作为中介的专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任何业主都有决定选聘或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考虑到“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对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选聘哪家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只能按照多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去执行。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是同单个业主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则任何单个业主都有权拒绝签署或解除已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因为任何人有不得被要求强制缔约的权利;因为既然业主有选择合同订立的权利,那么业主也有选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权利。如果是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直接代表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同意签署该《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们的合同解除权也是不应该被剥夺的。因为提供物业管理或服务是业主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要业主们不认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业主的利益是不可被强制代表的,当然达不到法定人数的单个或部分业主的不认可行为不影响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其就有权利选择同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单个或部分业主行使这种解除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法定)时才可产生重新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的法律效果。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没有必要非得通过重新选举或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方式来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问题。因为,业主可能并不反对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而只是不满意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目前,个别法院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剥夺单个或部分业主们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或终止权是不符合“民主”与“法治”的原则精神的,是司法权滥用的一种表现。四、《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其收取物业费,但是否就等于这些业主可以不交纳或支付任何费用呢?当然,这也不是一概而论的问题。如果是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仍拒绝退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在业主委员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应当再向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果是单个或部分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组织进驻前,除非能够证明原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提供物业服务或证明其提供服务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单个或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合同依据,管理人为被管理人财产利益而实际向被管理人提供服务而形成的’法定之债),应当按照“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向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如果能够证明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和所代表物业面积已经超过小区业主总人数和所代表物业面积的一半,而小区仍旧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或业主选聘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有权拒绝向原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五、利用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来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制度设定允许每位业主同自己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并自觉维护广大业主们的物业看管、维修和保养利益,同时也弥补单个或部分业主对自己合法物业权益保护之不足,并有效地限制或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滥用行为。通过“无因管理”之债,可以避免少数业主滥用《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或终止权来逃避物业交费,从而避免损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收费权益,同时能够实现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单个或部分业主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权制度(如规定要求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达到1/5时,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等),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单个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的人数和所代表公共物业管理面积的方式(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应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处登记备案,()业主也可以通过共同签名方式自行统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数),能够非常有效且及时地发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且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可以非常简便地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非常有效地理顺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退出和交接机制。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不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前提下,而只想在限制或禁止单个或部分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或终止权方面做文章,恐怕只会造成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或与将来不断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或纠纷越来越多、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甚至产生严重对立的不良社会结果。同时,目前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管理的“代言人”制度也不能够很好地保障业主们作为小区真正物业产权人所享有之基本权益之实现,不利于培养小区广大业主们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不利于业主们积极参与社区公有物业的管理工作,更不利于民主的、法治的“和谐社会”之构建工作。

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篇9】

*方:(以下简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服务合同》;

(2)经*方及*方客户要求,并经*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终止解除该《服务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服务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像*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总计**元(大写:圆整),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方负有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

(1)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

3、管辖法律:仲裁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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