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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申请书经典十一篇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深入探讨和分析“医生执业申请书”,在当今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每一天下,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时,一般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什么样的申请书是规范的呢?将此页添加到书签列表以便随时查看!

医生执业申请书(篇1)

医师资格注册时需提交的资料

⑴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3-4由申请人填写,表5-6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填写栏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0、取得医帅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

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⑵(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⑷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⑸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⑺拟聘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取得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

答:考生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应申请注册,逾期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注册后转调单位,如何变更?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生执业申请书(篇2)

甘肃省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甘肃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预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五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聘用证明和健康体检表中相应位置各粘贴1张);

(七)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全格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医生执业申请书(篇3)

湖南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湖南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7.变更后拟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医生执业申请书(篇4)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

区域: 广州市

主管部门: 市卫生局 受理机构: 广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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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无

一、办理对象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医师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医疗机构间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水平为目的;

2、合作单位限定在广州地区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之间,多点执业备案暂不包括门诊部和诊所;

3、多点执业备案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合作的项目内容限定在已审核的诊疗科目之内。

三、所需材料.1、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原件)2.2、第二、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原件)3.3、双方开展医疗合作的文件或相关协议;(原件).4、多点执业医师信息清单(需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称、执业类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范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第一执业地点、第二/三执业地点、多点执业时间段等);(原件)5.5、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6.6、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7.7、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8.8、医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9、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10.10、第二/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受理 2.承办 3.审核 4.发放意见书 5.五、网上办理流程.受理 2.承办 3.审核 4.发放意见书 5.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20-38920920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收费依据 无

十、常见问题解答 无

十一、办理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十二、备注 无

医生执业申请书(篇5)

(一)《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体检表一份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书面意见;

(七)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新增受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有本人或提供者的签字或印章(下同)。

多点执业办证须知

1、人员资质要求: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2、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医生向拟开展执业的医师注册机关提交多点执业注册表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火灾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3、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4、医师多点执业的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按照医师注册相关程序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开展多点执业。

5、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有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6、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7、东港市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要求请按照丹东市卫计委《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丹卫计函【2014】54号)和《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79号)文件要求执行。2014年12月1日丹东市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卫计函【2014】54号)中与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79号)要求不相符的,按照此次转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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