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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通知

励志的句子为您搜集了一些关于“广发银行通知”的资料,希望能给您带来启发,相信这对您的学习和成长有所帮助。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告通知频繁打交道。公告通知被广泛应用,可用于工作的安排。

广发银行通知【篇1】

2017广发银行南宁分行招聘公告

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末,本行资产近2万亿,在全国20多个省市设立了40多家一级分行。2016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本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86位,进入全球银行前一百名。

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于2016年12月正式开业,开业以来,各项业务已在八桂大地迅速开展起来。现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诚邀社会各界精英加入我们的团队。我行将为您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一、应聘基本条件

1、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

5、符合我行亲属回避相关制度规定;

6、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一)同城综合支行(筹)行长(若干)

1、具有10年以上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业务及个人业务的运作,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2、对广西市场状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具有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市场开拓能力强;

3、有较强的操作风险识别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业务资源者优先考虑。

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二)社区支行(筹)行长(若干)

1、具有5年以上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社区支行同等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

2、具有较好的客户资源,熟悉社区营销策略,市场开拓能力强;

3、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决策能力。(三)对公客户经理(若干)(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

1、具有3年以上银行业工作经历,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2、熟悉公司银行业务,具备商业银行销售知识及较强的分析和协调能力,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准确的业务分析能力,能够对公司客户资源进行定位并制定开展有效地战略计划;

3、工作地点为南宁市或柳州市,具有当地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优先考虑。

(四)办公室业务经理(1人)(网点建设和品牌管理)

1、具有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严谨细致,反应灵活,有耐心,能够牵头负责分行新设网点的选址、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3、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能够牵头完成分行品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应聘程序

1、有意者请下载填写《广发银行应聘人员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gbnnfhzp@,邮件及简历标题注明为“姓名+应聘岗位”,应聘对公客户经理者,请注明工作地点。

2、经初审符合条件者,我行将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笔试、面试安排,请保持通讯工具通畅。应聘材料恕不退回。

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3、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5月30日。期待您的参与!原标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招聘公告 点击下载>>>

附件:广发银行应聘人员申请表.doc

广发银行南宁分行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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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通知【篇2】

2011年10月27日校园专场招聘会-广发银行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就业处] 登记时间:[2011-10-24 15:08:34]浏览:[469]

时间:2011年10月27日下午14:00分

地点:南院教学楼2013教室

广发银行2012年校园招聘启事

广发银行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于1988年9月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总部设在广州市,目前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经济发达地区及澳门设立了30家总行直属分行和500多家营业网点,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并与全球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行连续六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2006年广发行引进美国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IBM信贷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组成的投资者团队,构建了全新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资本实力得到极大提升。在经营管理中,广发行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开拓创新,加快发展步伐,加强风险控制,取得了可喜的业绩。

二十年风雨历程,我们感怀过去,但更期待未来。广阔舞台,成就无限梦想!

时光淬炼,汇聚澎湃动力,专业素质,共舞广发新未来!

一、招聘岗位

营业部柜员、个人业务客户经理、公司业务客户经理。

二、应聘条件

(一)基本要求1、2012年应届毕业生,应能够在2012年7月底以前从所在院校毕业,获得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并可全职工作。

2、学历要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要求:经济类、文学类、理工类等相关专业

4、英语水平: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大学英语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二)能力素质要求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无不良记录。

2、学习能力强,具有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

3、符合广发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应聘流程:

(一)网上报名,在线申请:(截止日期:)

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

国籍:

民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出生地:

身高:

血型: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学历:

平均成绩:

外语及等级:

联系电话:

期望工作地点:

其它要求:

教育背景

起止时间:

专业:

社团活动

起止时间:

职务:

职责及取得成果:

社会实践

起止时间:

职务:

职责及取得成果:

重要能力证书 证书名称: 颁发单位: 获得时间:

学术成果发表及论文 学术成果或论文名称: 获得时间:

获奖情况 获奖时间: 颁发单位:

专业:

班级排名:

电子邮箱:

期望待遇:

学校:

学历: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获奖内容:

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

有无亲属在本单位工作

开放式问题

1、兴趣特长

2、自我评价

3、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你认为自己应聘广发银行的优势和劣势在哪里?

4、如果请你为广发银行的发展提三个建议,你的回答是什么?

广发银行通知【篇3】

陕西中公教育网 2017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招聘公告

西安分行2015年8月28日开业,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诚邀勇于接受挑战、立志于创业发展的金融英才加入我们的团队,我行将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期待您的加盟,共创精彩未来!

一、所有岗位应聘人员均须符合所述基本条件

1、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

5、符合我行亲属回避相关制度规定。

二、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一)支行筹建负责人(3人)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2、5年以上商业银行市场拓展经验,2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综合素质优秀,工作富有激情;

3、熟悉银行产品,熟知有关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

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团队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执行推动能力;

5、具有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6、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招聘条件可适度放宽。(二)支行副行长(公司金融)(3人)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

2、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2年以上公司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优秀;

3、具备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意识。(三)支行副行长(个金及运营)(3人)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商业银行市场拓展经验,2年以上个金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优秀;

3、熟悉银行个金产品,熟知金融、经济法律法规;

4、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执行推动能力;

5、具有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意识。(四)公司业务营销部门总经理(5人)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金融、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

3、熟悉金融政策法规,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更多相关信息关注陕西中公教育网 陕西中公教育网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5、符合以上条件且有客户和业务资源者优先考虑。(五)公司业务客户经理(若干)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或相关专业;

2、具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营销服务工作经验,其中银行业营销服务经验不少于2年;

3、熟悉公司银行业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市场拓展及项目策划能力,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抗压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5、能够达成该岗位绩效要求,完成相应绩效任务,拥有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六)个人客户经理(若干)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或相关专业;

2、具有2年以上金融机构营销服务工作经验,熟悉银行个人业务;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抗压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4、能够达成该岗位绩效要求,完成相应绩效任务,拥有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七)社区支行负责人(5人)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或相关专业;

2、具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营销服务工作经验及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能力;

4、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能够达成该岗位绩效要求,拥有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八)信用卡商拓专员(分期业务)(1人)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负责分行信用卡小额分期业务指标的达成;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

4、能够达成该岗位绩效要求,完成相应绩效任务。(九)合规经理(内控合规)(5人)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具有3年以上银行合规、风控、稽核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及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

3、熟悉国家及陕西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能够落实当地监管机构的工作要求;

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归纳总结、分析、公文写作能力。

三、应聘程序

1、有意者请下载并填写《广发银行应聘人员申请表》(附件)并将电子版简历发送至xafhzhaopin@ 邮箱,请以“应聘xx岗+姓名”为邮件标题。

2、经初审合格者,我行将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请保持通讯工具通畅。应聘材料恕不退回,我们将为您的资料保密。

3、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3月31日

更多相关信息关注陕西中公教育网 陕西中公教育网 期待您的参与!附件下载:2017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招聘应聘人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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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分享

在工作单位或部门中,随处皆可见公告与通知。为了使公告与通知更具有可读性和吸引力,需要注重文字排版和格式化。今天,本文编辑整合了一些关于“银行通知”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以下网页内容!

银行通知【篇1】

银行维护通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本银行将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具体安排如下:

1.维护时间:北京时间年8月1日22点至次日凌晨2点,共计4个小时

2.维护内容:系统升级、优化网络设置

3.影响范围:在维护时间内,所有本行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将无法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余额、转账、还款、缴费等业务。

本次维护预计将对您的使用造成一定不便,为此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紧急需求,请您提前安排好业务事项。

同时,我们将全力确保维护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稳定性,为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稳定的服务。

在此再次感谢您对本银行的关注和信任,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财源滚滚。谢谢!

此致

敬礼

银行营运部

银行通知【篇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银行通知【篇3】

(一)因安徽省司尔特肥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在110kV海棠站10kV莲湖282线杨草支线#22杆安装跌落保险并T接下火),10kV莲湖282线后村支线47#杆杨草支线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7月5日08:00—12: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联通基站、家领花园、污水处理厂、杨草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二)因35kV寒亭站10kV通津253线路仁和支线#1-#6立杆、架设导线,35kV寒亭站10kV通津253线#02杆真空开关后段线路(双电源线,严禁倒电:确认35kV寒亭站10kV通津253线天缘桥支线#04杆真空开关确在冷备用状态)计划于207月5日08:00-16: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长河义兴甫、长河七里、长河老庄、福聚楼、寒亭街道、长河周村、长河新屋、长河油厂、通津南阳、通津杨村、通津革新、通津保乐、通津下坝、通津桥、通津丰收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三)因宣城新丰农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110kV北郊站10kV五星215线庆丰支线#36杆安装跌落保险并“T”接),10kV五星215线庆丰支线25#杆真空开关后段线路计划于年7月5日08:00-14: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管葛、水湾、殷嘴、自来水厂、杨嘴、施村、彭村、庆丰东桥、庆丰李村、小村、张湾、陈村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四)因1、110kV海棠站10kV莲湖282线敬亭支线#3杆-7#杆之间立杆及架设10kV线路;2、110kV海棠站10kV莲湖282线敬亭支线#3杆-7#杆之间立杆及架设10kV线路。110kV海棠站10kV莲湖282线敬亭支线#01真空开关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5日08: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毛岭、耿村、尤山头、茶厂、村部、张村、杨村、腰元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五)因110kV天湖站10kV龙狮山支线#66至#67杆安装龙狮山新建台区变压器并T接下火,10kV汤村117线龙狮山支线#52杆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5日08: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龙狮山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六)因宣州区双桥街道隆兴排涝站配电工程(在110kV玉山站10kV双溪135线沙子圩支线#5杆安装跌落保险并T接下火),10kV双溪135线沙子圩支线#3杆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5日08:00-15: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沙子圩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七)因110kV养贤站1、10kV古塘122线高岭岗支线#18杆-21#杆之间立杆及电缆连接;2、10kV古塘122线杨埒支线#2杆-10#杆之间立杆及电缆连接;3、皖赣铁路扩能改造站前工程(在10kV古塘122线高岭岗支线#34杆安装跌落保险并T接下火)。10kV古塘122线高岭岗支线#16杆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6日07: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养贤方里杨、马山、周刘村、杨埒、高岭岗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八)因宣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配电工程(在110kV天湖站10kV白水115线铁山路西支线#9杆安装真空开关并T接下火),10kV白水115线#39杆铁山路支线真空开关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6日08:00-15: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茗一包装专变、卡力展示柜专变、周冲支线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九)因110kV养贤站10kV古塘122线富民支线#10杆“T”接程村新建台区,10kV古塘122线#84杆富民支线真空开关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6日07: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养贤教学楼、养贤前杨、养贤后杨、养贤秦杨、养贤秦村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十)因35kV杨泗站1、10kV光明243线#91杆“T”接雁翅天坝台区;2、10kV光明243线银坝支线#17杆“T”接银坝台区,10kV光明243线#86杆真空开关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7日7: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包括:立新、赵圩、红光、中村线、光明、中六、工业园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十一)因110kV宣城站10kV夏渡111线桐梓岗支线#124-130#杆之间立杆及架设10kV线路,10kV夏渡111线桐梓岗支线#46杆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7日07: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夏渡六房、夏渡六村、夏渡万家、夏渡月花、夏渡广林、夏渡凉伞、夏渡付村、夏渡吴基及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十二)因35kV杨泗站10kV汤湾241线江安支线#54杆“T”接江安支线延伸段,10kV汤湾241线#49杆江安支线跌落保险后段线路计划于2014年7月6日07:00-18:00停电(遇雨顺延),停电范围:芮坝、新垾、竹园附近等上述停电线路所接高低压用电客户。

请上述线路上双电源用户严格按规程及《双电源协议》有关规定操作,严防向停电线路返送电。请广大用电客户做好停电准备并相互转告,如给您生活、工作等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别提示:以上时间为计划停电时间,不排除提前或推迟停送电的可能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在阳光公司办理工作票及工作许可手续情况下,严禁在上述线路上进行工作。

银行通知【篇4】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8号)精神,今年劳动节学校放假调休的时间定为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3天。

5月1日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全校停课,4月29日,4月3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请任课教师和学生关注相关教学职能部门的停调课安排。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等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好安排。各附属单位自行安排。

银行通知【篇5】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xx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xx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xx专卖局关于开展xx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烟运〔xxx3〕501号)文件精神,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xxx3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对xx系统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局抽调部分“安技委”成员组成安全检查组,由有关省级局(公司)安全处长任组长(详见名单),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安全检查。各组组长负责与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联系,各检查组成员由所在省级公司提前通知本人。

安全检查以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为重点,省级公司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和企业现场检查为主要内容:

1、省级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所属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考核情况。

2、省级公司和企业在道路交通、“两烟”仓库、宾馆饭店等专项安全管理中,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标准的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4、企业重点部位的变(配)电设施、电气线路、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化学试剂、香精香料等危险品,在使用、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省级公司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宣传教育情况。

1、听取受检单位关于xxx3年以来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

1、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一律首先与受检省级局(公司)联系,由省级局(公司)协助检查组确定对该省份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的具体检查安排。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组开展工作。

3、各检查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检查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4、各检查组要注意检查工作期间的安全,并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要求,禁止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或借机观光旅游。

5、安全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长负责总结本组的检查工作情况,并于11月7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检查组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经检查组长和受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受检单位、省级公司、国家局各一份。在此次检查中,对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国家局对检查报告书和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银行通知【篇6】

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学校春季安全工作检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学校春季安全工作检查从3月3日开始到7日结束。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

2、安全教育。重点查看学校本年度开展饮食卫生、传染病防控、消防、交通、法制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情况;各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设施设备安全。学校常用的设施设备是否及时维修或更新,是否能够保证师生使用时的安全;用电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暖炉的’煤气排放是否通畅。

4、消防安全。是否定期检查学生宿舍、食堂、阅览室、会议室、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实验室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学生比较集中的教学楼、宿舍楼等地方,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楼道内的电灯是否完好;楼层转向平台处是否加装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灯;整改责任人是否明确。

5、饮食卫生安全。重点查看学校食堂相关证件、各种检查记录、基础卫生设施及管理、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管理、饮用水管理、小商店等情况。

6、甲流感等传染病防控。是否对新学期的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完全、彻底落实了各项传染病防近代制度和措施。

7、校园秩序及住宿生管理。重点查看学校课间活动、上下学等时段安排值日教师在重要场所值日情况;寄宿制学校夜间值班巡查情况及各种检查记录情况。

8、交通安全。学校门口交通标识是否健全;上下学时段楼梯、校门口是否有老师疏导管护。

9、安全保卫。是否坚持了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门卫和保卫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查验来访人员身份,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防止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10、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学校是否与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联合,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是否取缔学校周边违法的场所。

本次检查以学校自查为主,教育局抽查为辅。

检查期间学校要组成以学校校长(园长)为组长的检查小组,针对以上各项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马上整改,不能独立解决的安全全隐患要马上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予以解决。尤其要加强门卫值班管理,加强门卫盘查力度,对出入校园的未来车辆人员要严格排查登记;护校队要定期组织演练,随时能够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

教育局将随时抽查,抽查结果全县通报。

各学校检查总结8日前发送到安全办邮箱:

银行通知【篇7】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近期学院安全工作,以各方面安全稳定迎接十八大的到来,根据三河市委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学院将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部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自查,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请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并于xxx2年11月5日11:00前报保卫处备案。自查报告报送地点为保卫处治安消防科(主楼1128房间)。

学院将组织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检查时间为xxx2年11月6日上午,检查内容为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践实验安全、生产作业安全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由安全检查组责令责任部门(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由安全检查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学院将成立安全检查组负责安全大检查事宜。安全检查组由学院领导带队,以下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基建处、保卫处、党委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请上述人员于xxx2年11月5日14:20到图书馆五层小会议室参加安全检查工作会。

银行通知【篇8】

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各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校开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开学前要认真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特别是要结合《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区、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及重要部署开展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水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做好新学期的各项工作。

(二)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学前各学校要对校舍、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宿舍室内通风,做好流感等流行疾病防控,杜绝学校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认真做好学校抗旱防火工作。各单位要针对本地本校实际,重点规范学校用火、用电行为,做好学生在校和往返家校期间的防火教育工作;三是利用开学期间班级活动课、班会等时间,要对学生进行一次系统的交通安全、用电、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公路沿线学校要请交警或法制校长上课);四是根据本校实际,以安全技能演练为重点,扎实开展一次安全技能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以启动“控辍保学月”为重点,巩固提高我县“两基”成果。各学校要认真抓好“控辍保学”工作,要结合本校实际认真制定“控辍保学月”工作方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宣传新《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思想认识。在开学期间,提前对本地和本校控辍保学形势尤其是工作难点和重点进行调研,并采取有力举措,妥善解决好学生入学中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层层建立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准时入学;三是对有辍学苗头的学生及早采取措施,对不按时返校学生要及时开展家访工作,防止学生辍学流失。各镇中心校还要积极协调落实镇政府、街道委员会、村委会控辍保学的责任,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四)各学校要把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工作常规化,加强建设、规范管理,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并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针对学校常规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水平,推动义务教育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五)以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进一步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各镇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以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进一步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要特别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从加大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管理的角度做好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落实好建立本校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设立亲情专用电话、结对帮扶制度、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城学校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纳,统筹安排农民工子女到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确保他们在学校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六)加强公用经费管理,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单位务必加强公用经费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开支。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收费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七)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利用暑假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是否违规收取补课费,是否按政策控制大班额等。

(八)开学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要在春季开学前组织教职工培训学习,提前部署开学各项工作;学校及教师个人工作计划的制订情况;教师是否提前备好一周新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开学前是否对校园环境进行了认真彻底的打扫;是否营造良好的开学宣传氛围;教学设施、教材准备是否到位;开学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是否进入正常状态,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

(九)师生报到情况。主要包括:有无因病因事迟到或未到的师生;学生有无辍学现象;对高中阶段特困生收费的减、免、缓工作有无具体办法或措施。

(十)教材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各校是否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为学生配备教材;有无为学生统一购买有关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违规行为。

检查工作从2月21日开始,至2月28日结束,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自行落实。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迅速将检查小结交到局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以镇、校为单位,由教育局对所辖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

(二)教育局组织开学工作检查组,通过实地调研、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以及常规检查等方式深入各镇校进行检查。

(一)各镇和各学校要切实做好新学期开学的各项工作,各镇中心校主要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亲自检查和指导学校的开学及其他工作,确保开学后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运转。

(二)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镇中心校、县属中小学和受检学校将本辖区、本学校开学工作情况写一份书面汇报,检查当天交检查组。

最新银行通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时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重要性大小取决于发布者的决定,因此写公告通知时不能草率处理。我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并且大家可以分享和借鉴这些资料!

银行通知(篇1)

银监会出台十条措施 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2011年06月07日17:26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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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7日电 据银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支持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提升小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服务满意率。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

二是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其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三是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

四是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通知》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中新网金融频道)

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2011年06月07日17:26银监会网站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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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

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银行通知(篇2)

尊敬的客户:

“中秋”临近,为方便您在“中秋”期间办理存取款业务,现将我行“中秋”期间各网点营业安排情况告知如下:

一、10月1日—10月4日,我行有39个机构网点保持营业,有45个机构网点放假。需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可到保持营业的网点或在全市有银联标志的ATM取款机及我行自助银行办理。

二、10月1日—10月4日保持营业的39个机构网点是:__

三、10月1日—10月4日放假的45个机构网点是:__

四、10月5日开始,我行市区营业网点恢复正常营业,可办理储蓄业务,10月8日起恢复办理对公业务。

xx银行

20xx年9月28日

银行通知(篇3)

银行信易贷通知——再也不用担心资金周转

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愈加激烈的时代,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资金周转都是一个非常困扰的问题。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银行信贷也开始不断创新,银行信易贷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银行信易贷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银行信易贷?

银行信易贷是一种创新型的银行信贷产品,它解决了银行信贷业务传统以信用为核心的模式,通过丰富的数据分析及业务研究,实现了以客户数据为核心,并依托线上流程、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平台全流程的快速审批、趋于自动化的风控及便捷的拨款过程。

与传统信贷不同的是,银行信易贷使用的是“个人信用评分卡”而非传统信贷中的“人工审核”。客户可以通过手机终端或者电脑进行申请,仅需将个人的基本资料填写,银行便会通过对这些资料的风险评估和分析,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借款额度和利率,以及到账日期等详细信息。一旦客户确认借款意向,银行就会通过手机等方式向客户发送绑定短信,即可完成借款的全部流程。

银行信易贷的优点?

首先,银行信易贷的申请流程简单、透明。客户无需提供大量繁琐的资料,无需前往网点,全程线上操作,且申请过程中能够了解到完整的审批流程,使之成为了各类人群借款的理想选择。

其次,银行信易贷速度飞快。传统金融机构需要较长时间来确认其是否为可信客户,其方法是在进行客户的财务审查后,用人工审核的方法进行验证。而银行信易贷的审核过程大部分为自动化的决策,在交付给银行的申请书审核后,仅需几分钟便可得到批准。

此外,银行信易贷借款的利率以及贷款额度也更受到各类型客户的青睐。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及背景因素向其提供更为贴合需求的产品。不仅如此,银行信贷产品借助互联网全面打通了资本的连接,为客户进一步规避风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银行信易贷是一种创新型的借款方式,它是一种向传统信贷业务挑战的新兴力量。银行信贷的优点利用技术的便利性使得其具有更好的实践价值,为客户提供更丰富、更便捷、更实用的服务。它不仅创新了银行贷款市场的营销方式,更直接影响了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银行通知(篇4)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

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4(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

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银行通知(篇5)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xx年端午节期间,我分行营业时间调整安排如下:

6月9日—6月10日 休息

6月11日 分行营业部、夏湾支行(营业,仅办理储蓄业务。)

6月12日起 正常营业

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xx银行全体员工衷心祝福您和家人:

节日快乐、家庭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xxx银行

20**年**月**日

银行通知(篇6)

[一] 银行下款通知怎么写?

银行下款通知是银行在借贷款的过程中给客户发出的一种通知,通知客户银行已经批准其所申请的贷款,并将款项划转至其账户中,告知客户该笔贷款已经生效。银行下款通知写法应该逻辑清晰、格式规范,文笔流畅、词句准确。

下面是银行下款通知的写法:

1. 标题:银行下款通知

2. 寄信人信息:通知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3. 申请人信息:一般包括申请贷款的银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 通知内容:具体内容应该包括:

(1) 通知客户其所申请的贷款已获得批准

(2) 告知贷款金额

(3) 划转款项时间及方式

(4) 提醒客户需按时按要求进行还款。

5. 注意事项:银行下款通知中应包括注意事项,如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罚金等,以便客户了解相关规定。

6. 结尾:最后应该表达好意,并欢迎客户再次申贷。

综上所述,银行下款通知写法需要严谨,务必措辞准确、格式规范、重点突出,以便客户得到明确的指引。

[二] 银行下款通知的要素

1. 客户个人信息: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贷款信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3. 下款时间:划转款项时间、支付方式等。

4. 注意事项:还款时间、逾期罚金、贷款合同签订等。

5. 结尾:表明银行的诚意、欢迎客户再次申请。

银行下款通知从客户个人信息、贷款信息、下款时间、注意事项、结尾等多方面来着重说明款项已划转成功,借款人应该按时按要求进行还款。其中,关键信息包括贷款金额、还款时间、逾期罚金等,借款人应当认真阅读并清楚这些信息,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 银行下款通知模板

开头语: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我行的信任与支持。我行已审批通过您申请的贷款,款项已划转至您的账户中。

通知内容:

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_____天/月,利率为________个百分之几。款项已于____________日划转至您的账户中,请您留意账户余额变动。还款时间为________,请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特别提醒:如果您无法按时还款,请务必提前联系银行。

注意事项: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贷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请注意还款时间,如未能按时还款,将产生滞纳金、罚息等费用。如有需要,请就此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结尾语:

我行衷心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并期待今后与您保持更紧密、更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敬礼!

盼!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银行下款通知模板,客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无论是模板还是自行编写,下款通知的撰写应该严谨,内容详实,以便借款人得到明确指引和帮助。

[四] 总结

银行下款通知是银行贷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银行需要借此向客户告知贷款已经成功下发,告诉客户还款条款,以便客户清楚自己的还款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写下款通知时,应该注意格式,措辞准确、易懂,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以达到向客户传递正确认识和规定的目的。同时,客户决不能因收到下款通知而放松警惕,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还款规定,以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银行通知(篇7)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我行劳动节放假时间安排如下:

一.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2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22日,分行营业部、海淀支行、西城支行储蓄窗口正常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丰台支行、朝阳支行暂停营业,现提前公示。

端午节期间,由于放假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xxx银行

20**年**月**日

银行通知(篇8)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检查

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行对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肃支付结算纪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结算业务办理合规合法,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支付结算内控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网银业务电子证书管理登记簿》、《网银业务电子证书检查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坐班主任、主管行长、行长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登记簿和可疑交易登记簿,对现金支付2万元(含)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 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即企业支取2万元以下现金由管户信贷员审批;2至50万元(含)由管户信贷员加注意见,信贷部主任审批;50至100万元(含)由管户信贷员、信贷部主任加注意见,主管副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管户信贷员、信贷部主任加注意见,行长审批,最后由财会部门审核把关,对企业签章在验印系统中进行验印核对,对超过限额的现金支票对持票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情况。我行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结算纪律,规范操作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结算票据要素进行审查,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开户企业印鉴进行电子验印,对验印结果无法自动有效进行人工验印的加盖经办人签章确认;按总行规定对结算业务收取相关手续费,无多收或少收情况;及时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相符,无压票、任意退票、无理拒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和其他资金的问题,做到了结算无差错,计息无串户,存款无透支;坐班主任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对资金汇划等重要会计核算事项进行审核授权,对贷款审批手续、信贷资金的用途、流向、要素的完整性和企业存款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把每日工作中的重要 事项在《坐班主任日志》上进行登记;按月向开户企业发放对账单,对企业存款、贷款分户账进行核对,并及时收回,对账单收回率达100%,做到了银企账务核对相符,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对账、按月核对同业往来款项、按日核对系统内往来资金、按季核对系统内往来资金利息。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我行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行现共有账户575 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214个、一般存款账户24个、专用存款账户335 个、临时存款账户2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部分老棉花、粮食企业改制后企业已不存在,现在所少账户资料无法进行补全,已报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臵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支付高息及手续费、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我行在为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格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的原则进行。在票据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票据法》等操作规程要求,认真审核处理各项业务,对客户办理的每笔支票、汇兑业务全部进行电子验印,对大额 提现和汇兑在公民身份核查系统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对于因为系统原因造成的业务异常现象均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没有异常挂账现象。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我行共办理现金支票业务2585笔,金额48203万元;转账支票业务796笔,金额31577万 元(跨行支付321笔,金额13248万元,其中:办理支票影像截留业务32笔,金额256万元);汇兑3184笔,金额229639万元(现金汇款45笔,金额7.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笔,金额700万元。

四、支付系统管理及支付信息报送自查情况

(一)支付系统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我行已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截留系统。在系统运行管理方面,我行严格按照《中国现代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没有违规操作现象,各网点支付系统均按要求设臵了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岗位,对于跨行支付业务,操作员根据支付金额大小,以5万元为分界点,发起大小额实时支付贷记业务,所有贷记业务由业务主管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授权发送,如果是5万以上的大额支付贷记业务,业务主管再通过人行大额前臵机进行授权发送,业务流程符合内控管理要求;操作员密码设臵规范,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了更换;按要求及时打印了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操作日志、查询查复登记簿等资料,并按年装 订归档;我行指定专人实时通过“18015报文监控”、“35027小额报文监控”监控本行的汇划报文,如出现异常情况,都及时向上级行进行了汇报。

(二)支付信息报送情况

根据人行和上级行信息报送要求,我行在月末、季度末均能按时报送《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统计季报表》、《支付工具结构情况季报表》,并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来看,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办理规范,但也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各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六、整改措施及今后打算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特点积极想办法、定对策,多跟企业沟通联系,努力做好我行的账户年检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发行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发行的企业形象。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银行通知(篇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清明节放假调休排通知,我们知道20xx清明节放假时间: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其中:4月4日(星期二,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2日(星期日)公休。

4月3日调休4月1号(星期六)。

4月1号(星期六)补4月3日星期一的班、4月5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20xx年清明节免过路费时间:4月2日0时起至4月4日24时止,3天。

银行通知(篇10)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银行通知(精品七篇)

在日常的事务活动中,有时会有撰写公告通知的任务。公告通知是一种重要的方式,用来向特定的接收者传达信息。这篇优秀的“银行通知”文章是我认真挑选的结果,我相信您会喜欢它,因为它是一个非常有用的资源!

银行通知【篇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我行20xx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xx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4日(正月初六)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2月18日(星期三、除夕)、2月19日(星期四、正月初一)、2月20日(星期五、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全行放假。2月21日(星期六、正月初三)至2月24日(星期二、正月初六),各网点储蓄业务按公休日作息上班,即每日9:30至16:00,具体安排参见附件;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按工作日作息照常上班。2月25日(星期三、正月初七)起,全行照常上班。

二、节日放假休息期间,我行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特此通告!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

20xx年2月13日

银行通知【篇2】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其中,第一项和第七项为合规性指标,第二至六项为质量性指标。评价指标的具体量化、评分方法及评价得分表(见附件1),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每季度按照上述指标体系(不包括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计算做市商上一季度的评价得分,确定合规、最佳和优秀做市商以及其他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名单,并通过协会网站向市场公布。

合规做市商为合规性评价得满分的做市商,最佳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合规做市商,优秀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列的合规做市商。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根据单项评价指标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每年年初根据做市商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和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并考虑做市商的市场评价情况,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将做市商的年度评价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将依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向主要发债主体推荐,供发债主体确定债券发行承销团名单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做市表现优秀做市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做市商有关做市情况,做市情况包括做市合规情况(见附件2)和做市质量情况(见附件3)。

FPG Newsletter Issue70 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5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6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FPG Newsletter Issue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6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单体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FPG Newsletter Issue70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本指引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企业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通知【篇3】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52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国税函[1997]55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银行通知【篇4】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银行通知【篇5】

东营银行2012年校园招聘笔试通知作者:人力资源部来源:人力资源部 浏览次数:2289日期:2012年3月15日 15:02

各位参考人员:

根据《东营银行2012年校园招聘简章》的程序安排,现将笔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入笔试的人员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2、请点击下载准考证,填入相关信息(姓名、性别、考场、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贴照片处贴上与报名时同底版一寸照片。

4、考试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山大老校)公教楼。

银行通知【篇6】

中国建设银行校园招聘面试技巧,你需具备5大能力,这样才能在中国建设银行校园招聘中略胜一筹。祝愿每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校园招聘面试,走上银行工作之路。

这一点上,要求你和他们交谈的时候,充分显示你的个人素质和良好的可塑性;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是,让他们觉得你是一个可信的人,这点很重要。

有很好的沟通能力,是很关键的。因为目前银行业招聘,大多偏重市场一线人员,他们的中标率也比会计、储蓄等柜台人员高很多,如果你的表达能力很好,会是你一项很大的资本。

银行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够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或建议顺畅地用语言表达出来。银行面试中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感染力、音质、音色、音量、音调等。

银行面试主要看应试者对主考官所提的问题理解是否准确,回答的迅速性、准确性等。银行面试对于突发问题的反应是否机智敏捷、回答是否恰当。对于意外事情的处理是否妥当等。

要注意跟台下评委的眼神配合,眼睛的视线不要一直停留在讲稿上,银行面试时要使台下的每一个评委都以为你在看他们,注视着他们。要面带微笑,不要太严肃。

你可以不美丽,但是一定不能令人讨厌,一定要清爽整洁,正装出席。虽然大家都不承认这点,但是面试时这还是众多银行考虑的前几位因素之一。

面试一定要着装合体,不要穿着太前卫,毕竟银行这个职位还是要讲究矜持的,但是一定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银行面试时给人感觉气质非凡。

你的专业如果是经济,会计,金融 三大主要专业。,那么在同等条件下你是有一定优势的。

其实,专业没有特别要求,关键看关系。有关系,什么专业都可以进银行。

比如 会计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等都很有用,面试时最好带原件和复印件,以备不时之用。

银行通知【篇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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