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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方案汇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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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方案(篇1)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

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

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机构认可委、组织在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向社会发布公报。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对机构认可委和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认可委有权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机构认可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认可委有权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撤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对国家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泄露组织技术秘密的审核人员,由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获准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对不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复查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对未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达到限期整改目标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申诉后,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调查,自收到投诉、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不服者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方案(篇2)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环境管理方案(篇3)

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党政牵头、社区动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相关定义

(一)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

(二)社区疫情划分。

1、社区未发现病例。指在社区居民中,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2、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出现病例,是指在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

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3、社区传播疫情。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三)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

2、疫区。如果出现了社区传播疫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该社区确定为疫区。

(四)密切接触者。

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

(一)社区未发现病例

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

1、组织动员: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和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 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楼栋、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登记,每天上午9点,下午3点自测体温两次,并将体温和健康状况每天下午4点前向社区报告,主动居家隔离14天。街道办事处每天下午5点前将汇总报表(附件2、3)报崂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金宏。

体温超过37.3℃立即电话报告社区,社区要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报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安排120救护车转运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将信息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6、物资准备: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

(二)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

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

1、密切接触者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社区干部等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应明确集中观察场所。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指导观察对象更加灵敏的监测自身情况的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

2、消毒:社区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

(三)社区传播疫情

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8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2项措施。

1、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2、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 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

环境管理方案(篇4)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管理方案(篇5)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方案(篇6)

本着学生至上、服务第一、优化质量、保证安全的原则,搞好学校食堂各方面工作,从包装设计、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入手,着力打造卫生、安全、和谐的一流食堂,让学生满意,让学校放心,让社会称心。

1、经营理念、目标与措施

(1) 科学管理,营养搭配、安全操作、卫生保障 ;

(2) 食堂的经营理念是创新、诚信、感恩 ;创新是对产品创新,工作方法创新,诚信是对师生诚信,对身边所有的人诚信感恩:感恩是感谢甲方给我们的工作平台,把学生当亲人,把老师当朋友。

(3) 关注细节,提供个性化服务,众口难调调众口。

(4) 做到品种繁多,质优价廉、薄利多销、让师生切实得到实惠,力争饭菜品种多样

化,特色化。饭菜营养搭配,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5) 餐厅服务水平达到师生满意度 85%; 食品卫生事故率为 0,公司质检卫生合格频次每月不低于 2 次,员工重大事故为 0,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培训率 100% ,员

工健康体检率 100% 。

(6) )服务质量方面、我们将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通过严格的奖惩制度保证员工的服务质量。

2、经营方案及优惠措施

(1) 米饭全部为粳米,自己生产手工馒头。

(2) 保证免费粥足量供应。

(3) 每天保证菜在两个品种以上。

(4) 根据食品监督部门要求,对所出售食品进行 48 小时留样。

3、食品质量控制方案

我校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负责食堂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按规定的就餐时间食用到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食品。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全面负责原材料,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1) 菜谱的制定:根据学生的营养需求及烹调口味制定营养均衡、合理搭配、色香味俱佳的营养菜谱供师生食用。

(2) 原材料进货保障

①严把源头质量关:食堂将指定专人采购所用原辅材料,严格执行 学校 及公司制定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对每种原材料选择合格的供货商,对资质合格供货商,同时在食堂餐厅公示定点采购目录,标明供货品种、规格、价格等,确保原材料价格低廉,质量符合要求。

②设置原材料展示柜:食堂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我们将把样品放到原材料展示柜里供师生监督,让师生放心消费。

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索证索票 (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检验报告单 ),经检验合格、证件齐全后方可入库使用,杜绝使用“三无产品”。

④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及储存制度:每天购进的原辅材料必须有专人负责按要求验收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入库的原材料严格按要求分类存放,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并做好验收记录和各种台帐。

4、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1) 我们将以优质服务、文明举止、规范操作为师生服务,确保食堂井然有序、环境整洁。

(2) 明确我们的经营方针,以服务全体师生为核心。

(3) 听从校方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5) 按《食品安全法》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让学校放心,让全体师生满意。

(6) 餐厅定期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公开接受校领导和全体师生的服务监督、投诉和建议,并及时改进,为师生提供全方位满意的服务。

(7)) 一年四季做到“四热”,特别是冬季确保食品的温度,做到热菜、热饭、热汤、热心肠。

(8) 遇突发性事件 (如停水停电 ),要利用各种资源确保正常供餐。

5、卫生管理控制方案

(1) 食品卫生

①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对不合格的食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杜绝出售不卫生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卫生的清扫做到一餐一清。

②食品的清洗加工:加工过程中,所有食品、用具不得直接放在地上,必须按规定放到指定地方。加工完毕,所有加工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分类摆放。

③食品的烹调:对加工的各种食品及菜肴要求烧熟烧透,尽可能缩短烹调后菜肴存放时间,同类食品烹饪多样化烹饪后的菜肴必须加盖以防污染。

④售餐服务:售餐前工作人员必须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口罩,放置好熟食并加盖。售餐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主动热情,微笑服务,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售餐过程派专人全面负责餐厅的卫生,确保餐厅的餐桌椅、地面卫生洁净。

⑤食品的留样:严格执行留样制度,对每餐制作的所有食品必须按要求数量留样,存放到专用的`留样盒里,留样需专门配备留样冰柜,留样必须存放 48 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随时进行质量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⑥餐具回收、清洗消毒:餐具的回收:将在指定地点放置收餐台,并派专人负责,向就餐者宣传:自觉将吃完的餐盘放到指定的收餐处。餐具的清洗、消毒:要严格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避免二次污染,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做好消毒记录。

(2) 人员卫生

①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在上岗前员工必须按规定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同时员工必须经卫生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具体卫生管理制度见公司公章制度。

②操作人员上岗前,需穿戴公司统一定制的工作衣、帽、鞋、配戴胸牌后方可进人工作间。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 (如配餐、售饭 )应戴一次性手套。离开工作场所或入厕前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口罩,入厕后必须彻底洗手消毒。

③员工上岗时不准戴戒指、手镯、手链、手表、耳环,不准涂指甲油。工作场所不准吸烟、不乱吃东西、不准擤鼻涕、不准挖耳朵、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打喷嚏。

(3) 环境卫生

①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到一餐一清,周末大扫除,所有卫生区域责任到人。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纱门、纱窗及时更换、及时关闭 )。

②加工场所的原材料、半成品、各种用具及物品要按要求分类摆放整齐,防止交叉污染,并要有防蝇、防蟑、防鼠措施。

③切菜板、抹布及食品的覆盖物要及时清洗干净,定期进行消毒、日晒,防止生霉。

④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设备,及时清洗、加油,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⑤废弃物容器要配有盖子并及时清洗,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及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地沟盖不得随意撬起,直接将垃圾扫到垃圾回收处。

(4) 垃圾处理

为了保障餐厅环境卫生和维护绿色环保的理念,我公司对日常餐厅垃圾将按照规定,统一处理:

1) 食堂各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不可回收的统一倒入指定的垃圾存放处,由合作方管理和清运。

2)食堂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和垃圾应单独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3)保证餐厅下水道等设施完好通畅,如有损坏和堵塞应尽快修复和疏通。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拆除和损坏食堂的卫生设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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