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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调解心得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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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简短(篇1)

祥和星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司法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法治先行”主题活动,努力作到一般纠纷不出居委,矛盾纠纷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传播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调解纠纷,合理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小区为切入点,坚持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的理念。祥和星宇居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充分发挥楼组长、志愿者,利用他们走防巡逻的时间对本小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他们即是楼组长、志愿者,同时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通过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的隐患,规范调解制度,使祥和星宇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祥和星宇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全年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居民创造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调解心得简短(篇2)

调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行政复议中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在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借此机会,作为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复行政复议同行们探讨。

目前对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持反对意见的人的主要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

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

四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

基于此,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予以更新。特别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况且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一刀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而且20__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这也为行政复议中调解埋下了伏笔,因此,对于行政争议能否适用调解,要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采取调解或裁决的方式灵活处理,不能机械地照搬某种理论。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双轨”运行,具有更大的原则性、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近年来,我们对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当事人双方的欢迎。可见,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积极作用。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引入调解有很多的优点:

一是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

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希望行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能够尽快结案,调解恰恰具备了这一优势,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申请人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行政复议通过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对来讲,复议时间比较长,少则二个月,多则三个月,个别的甚至更长。调解因为方法简便易行,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一般都可以快速结案,大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降低行政成本。

行政复议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查,行政成本一般都比较高。调解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节省经费开支。

四是减少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复议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讲,自动履行率比较高,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搞好行政管理,也缓解人民法院工作上的压力,对行政机关和对人民法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五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切纠纷都要通过裁决解决,许多矛盾可以通过调解消化,达到平衡。调解更加理性、人性化,让当事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觉得你真正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感到你客观、公道、正派,并不是在“和浠泥”。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能够缓解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虽然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有很多的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笔者认为调解应当是有条件的。只有坚持下列原则,才能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一、自愿、合法的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首先要自愿。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否则,调解无从谈起。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第三方(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对争议双方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构都不能强行调解。其次是要合法。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平等、公平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一方是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管理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如何把双方对立矛盾统一起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首先是要平等。坚持双方地位平等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协商,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求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才有可能形成共识。其次是要公平。作为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一定要主持公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三、选择适度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哪些可以调解,哪些可以审查裁决,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作出适度选择,不能搞“一刀切”、唱“同一首歌”。一味地追求调解,盲目地崇尚调解,或者一味地反对调解、强调裁决,都是不可取的。到底那些行政复议案件适合调解、那些适合裁决呢?就个人理解而言,对于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理。不能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达到终止复议的目的。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作调解处理,显然是不合法也是不合适的,其结果会导致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管理者逃避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这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的。

四、调审结合的原则。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最初都是建立在理想和美好愿望的基础上的,当事人双方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理想的东西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互相“顶牛”,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对于这种“变卦”的情况,办案人员事先要有预料和思想准备,要制定多套预案,快速反应进行处置,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签订调解协议、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则。

凡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都应当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行政复议机关备案。不能因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就可以简单处理,省略某些环节特别是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环节,因为行政复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并根据申请人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不是简单地将当事人双方撮合在一起做做工作而已,调解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质,以及对案情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熟知程度等,对调解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后果。因此要想作好调解,取得预期的效果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掌握技巧和策略:

一是要找准共同点。

调解人员在调解之前要弄清案情,找准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所求,分析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提出调解方案;

二是要找准切入点。

一个复议案件可能有一个或几个请求,对于这些请求,从什么地方下手,从哪个角度入门,调解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环渐进的工作方法,运用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以科学有效的手段、路径、形式解决纠纷。

三是要找准平衡点。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双方最为信赖的,一定要主持公道,保持居中调解,平等对待各方。要把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找准平衡点。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耐心讲理讲法,多做劝说工作,讲究调解艺术,达到最佳效果。

调解心得简短(篇3)

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心得体会

为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20xx年4月9日至4月13日,泸定县司法局由干部马国康同志带队参加了在西昌举办的“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班”。通过此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勤学习,提能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提升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调解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和管理要做到及时规范。

学知识,累经验,适应人民调解工作新形势,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矛盾纠纷。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的认识到,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的便捷快速、信息的灵敏通畅、人口的流动迁徙,民间纠纷已悄然发生变化,当今的民间纠纷往往存在陌生性、突发性、群体性、专业性的特征,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扩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作为基层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和实用技巧已迫在眉睫。

调解心得简短(篇4)

近年来,基层民警接触的各种民间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认真探索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办法,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需要社区民警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摸索出经验,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是缓和心理调解法。对一些简单的邻里纠纷,民警可用轻松、幽默的口吻去劝说对方,缓和紧张情绪。采用灵活的方式,让纠纷双方都能愉快地接受调解,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是因人而异调解法。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社区民警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类型性格,所以说一名合格的社区民警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三是严厉批评调解法。对纠纷中明显过错且我行我素的一方,民警应旗帜鲜明、义正词严,予以严厉批评、斥责,敦促其清醒、退

让,回到妥善处理问题的轨道上来。

四是“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所谓背对背是指社区民警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

五是讨价还价调解法。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首先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再让行为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社区民警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六是“冷处理”调解法。所谓“冷处理”是指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待双方冷静下来再有要求调解的意愿之时,为最佳调解时机。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派出所的民警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把民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好了,可以避免更多的隐患导致冲突升级和恶化,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然而民警做调解工作确实是件难事,但用心去做,化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对建设和谐镇原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调解心得简短(篇5)

卧龙村辖区面积3、2万平方公里,常住居民4200人口左右,总户数1175户,其中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村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村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卧龙村调委会在村总支、司法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半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26起,其中婚姻1起,邻里纠纷9起,土地纠纷7起,新农村建设浇路纠纷2起,损害农作物赔偿1起,损害赔偿3起,家庭婆媳3起,调解率达98%,防止矛盾激化率达100%,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民调解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本村继续在全村34个小组中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争当调解能手”评比活动。

二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本村关于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继续巩固完善零报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个案呈报、工作情况通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上报、定期窗口接待等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今年1―7月,全村各类调解小组共调处矛盾纠纷26件,调处成功24件,调处成功率达98%。

由于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运转正常,作用发挥明显,使大量群体性、复杂性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从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普法工作

切实加强对我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党总支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1、普法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总抓手,深入推进综治维稳平安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六五”普法

的各项工作,通过全村广大干群、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全村充分利用会议、简报、标语和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有3月份的综治宣传活动、6月禁毒等平安建设宣传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村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我村在依法治村上,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格财

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1、加快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为进一步加强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完善我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2、以“在规范中深化试点发展,在规范中提升矫正质量,在规范中创新上有特色”为目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我村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定期排查、动态分析报告、“一检查二走访三联查四应急管理”等各项制度,多次对村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走访检查。

四、安置帮教工作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1、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为此,我们把有机衔接好监所和社会开放教育作为基地运行的首要环节和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稳定的出发点、切入点,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2、及时家访。归正人员回家后,村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帮扶,尽最大努力杜绝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排查活动,掌握重点矫正对象动态;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法纪观念;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上半年年共排查重点人员5人,走访慰问了1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解决了因金融危机而失业或发生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以解决“四难”为突破口,扎实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核对归正人员接收情况,有效落实人户分离归正人员的“双列管、两头包”制度,避免和减少脱管、漏管;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归正人员动态,加强对重点归正人员的管控、帮教,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犯罪;帮助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解决落户、住房、低保等实际困难,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归正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通过向来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信访群众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合法合理解决信访事件、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

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卧龙村而努力奋斗。

调解心得简短(篇6)

我们调解结束的案卷长条桌已经摆不下了,摞在一起还是放不下,这只是我们所有调解案卷的三分之一。

三年多的时间,不加达成口头协议的案子,调解完成、形成调解协议的案卷就有二千多起。而xx年调解完成的案卷只做出来一少部分,前几个月每天平均接访、处理7、8件群众诉求,工作人员没及时整理案卷。最近两个礼拜,我工作人员一边配合接访处理问题,一边整理案卷,(两个办公室接访,我在那边,另一边工作人员除了接待新诉求,剩余时间就能专心整理案卷)。现在刚整理到五月份,还有几个月没整理出来。

当我翻看案卷时,才知道为什么一天总觉得累,每一本薄薄的案卷,背后都是满满的故事,其中艰辛和疲累,不涉及其中根本无法想象的到。这就是我们不忘初心的坚持,这就是我们勇于承担的证据,这更是我们能力和价值的体现。

我没有获得过任何荣誉,也无意为付出和获得相差甚远而懊恼。因为我们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赞誉,赢得了百姓的信任和尊重!我们也因为付出和奉献,体现了自己的价值和担当!两千多个家庭因我们的付出获得了幸福,两千多起矛盾因我们的辛苦得到了和谐,我们用行动践行着不忘初心、勇于承担的承诺,我们用真诚和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们为社会和谐、城市文明发展履行了人民调解员庄严而神圣的使命。

就像我办公室悬挂的、我自己写的心声:常以公心对明月,莫怕闲言污清白,不为权钱屈其志,但求无愧我初心!

调解全体工作人员,将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不出两年,我们会用行动证明:具有河东特色的晓霞调解一定会在全国遍地开花,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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