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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5篇

如今我们所处的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在生活和工作当中,合同对于我们的保护越来越重。为了正常运行项目,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极其的重要的,一篇标准合同如何快速写好?今天励志的句子的编辑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居间合同”的文章,让我们与他人分享我们的才华智慧和爱!

居间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签定时间:

合同有效期:

委托方(甲方):公司

居间方(乙方):我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就XXXX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委托事项:

2. 居间报酬:

1. 乙方居间工作成功的标志为xxxx;乙方在居间工作成功后取得居间报酬。

2. 双方同意乙方的居间报酬为该同业存款总额的x%,甲方需在乙方居间工作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居间报酬的支付。

3. 甲方需将乙方的居间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并提供支付成功的凭证作为完成支付的证明。

4. 本居间合同签定,甲方需将等同于乙方居间报酬总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连同本合同一份,押至双方指定之律师事务所。乙方居间工作成功并甲方完成乙方居间报酬支付后,甲方取回该承兑汇票,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取走该承兑汇票。

3. 保密条款:

1. 如果没有双方明确表述的书面许可,双方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不应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或接受任何来自对方已提供的资源的业务,也不应在任何情况下接近、联系、要求或操作与上述资源的交易。 双方应确保有关对方的业务和其附属机构信息的完全的机密性,除非在对书面许可同意和承认的情况下才可透露与合作方有关的’信息。

2. 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欺骗对方或尝试欺骗对方或意欲加入此交易的相关方面,并应尽全力保证原始的交易代码、数据和私人信息不受改变。

3. 双方都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一方提供的联系人的信息,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对方提供的联系人进行议价、协商或交易。

4. 违约责任:

1. 一旦签约的任何一方发生了欺骗的行为和事件,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欺骗的一方有法律义务承担与交易中应提供的最大服务相当价值的金钱赔偿,还应加上包括赔

偿所需的法律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2. 甲方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关系,和乙方无关。

3. 双方进一步赞同与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有关的或导致的任何矛盾、纠纷、争吵或违约行为,如不能在双方内部解决的话,应根据法规交由仲裁和决断。任何由仲裁者所作的决定或判断都应是最终的和由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五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由指定律师行保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委托方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居间方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拓展阅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介入权

居间合同(篇2)

[电子商务研究编辑按]在电子商务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过程中,经常提到“非居间”,很多同学不明白,“居间”是什么,期望这篇能让您知道,他实际就算是“中介”。

    当我们想买房或租赁房屋时,我们想尽快的获得信息时,首先想到的是中介,而在我们双方达到共识之前时,就要签订居间合同,这就是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居间合同(篇3)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篇4)

项目名称: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__年3月9日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产品,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网络项目产品,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

2、总体设计原则:

3、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软件功能项目清单》(见附件一)为准。

三、工作进度: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内完成项目。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总费用为___元,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现金

(2)其他方式

2、付款期限:

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___后___日内首付合同总额的___%,金额___元;

(2)___后___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___%,金额___元;

(3)___后支付最后一笔,即总额的___%,金额___元。

3、付款地点:双方同意付款地点为

4、上述费用包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如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保留追回所有投入的权利;

2、如设计缺陷导致部分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乙方应在甲方双方商定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问题不能按期解决,导致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有权扣除部分费用;

3、系统维护:系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个月。项目出现紧急问题,乙方负责解决。

六、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

1、协议的补充、变更、修改: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的终止:

方案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要求暂时停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

方案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不能正确履行协议义务而导致项目开发受到严重影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附件一所列的时间按时完成工作进度,如乙方迟延完成工作进度,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___%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天,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于甲方终止合同___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2、乙方应保证开发完成的产品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性能要求,如因产品不能达到约定的功能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有权酌情(或按不能使用的时间长短)扣除开发费用;

3、如乙方擅自中断开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4、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部分金额的___%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___天,影响乙方正常运作的,甲方应向乙方多支付超过项目总金额50%的违约金。

九、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34000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居间合同(篇5)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供应商(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为规范我公司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及时供应,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民法典》、《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一、供方必须是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向需方提供加盖单位红印章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等,供需方存档备查。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企业资料复印件。

二、供方只能向需方供应规定许可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如供方超范围向需方提供药品,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要对提供的药品质量负责,向需方提供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供方所提供的药品凡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如抽检不合格、药害事件等后果,概由供方承担。如因需方储存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负责。

四、供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避免污染,需冷藏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冷链设备,以防止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抵达需方。否则,为此而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五、需方要求供方遵守以下供药原则:

1、不得供应“三无”药品;

2、不得供应假冒厂牌和商标及无出厂合格证的药品:

3、不得供应即将变质或生产日期较久的药品;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供应有效期少于8个月的药品;

5、不得供应不符合包装标志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药品。

六、供方提供药品时,须向需方提供加盖供方印章的《药品检验报告单》和销售票据,且各项内容与该批次药品相符。

七、供方须按需方购药计划的药名、规格、数量、产地等要求供应药品,否则需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收。

八、需方凭供方药品清单票据(清单内容与实物相符),经需方验收员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药品验收过程中若发现破损等不合格药品,由供方负责赔偿或扣除供方药款。

九、需方须按双方议定的结款方式按时支付供方货款;需方不得将药品销往其他省份或地区(只限本省地区销售);需方须向供方提供协议药品详细流向,并提供书面材料;需方按供方指定市场批发价格销售协议药品。

十、供方与需方必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生效后方可发生业务,且须在需方铺垫_____万元资金作质量担保金。供方人员不得以需方名义销售协议以外的其他药品,否则需方不予返还质量担保金且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无违规行为则合同期满后需方全额返还供方铺垫的质量担保金。

十一、需、供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因受政策等原因所限,双方不能合作,则应依法终止合同及业务往来。

十二、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供方、需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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