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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委托合同(推荐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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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委托合同 篇1

案件起因

陆某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中某公司在合肥投资设立“安徽合肥某皮革城”项目公司。2013年5月1日,我与中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年5月1日止,受中某公司委托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皮革城项目的宣传策划、招商及市场的运营管理等义务。

合同约定:本人受委托从事工作的报酬为每年120万元,由中某公司每月按10万元支付;皮革城商铺对外招租到账租金收入的20%作为本人报酬。公司解除合同,则需付清当年的全部报酬,并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5月,本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招商策划,经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同时开始对外招租。2013年8月,通过我招商进入市场经营的111家租户与中某公司签订了《皮革城租赁合同》,中某公司共收到租金3563680元,而中某公司仅支付委托服务报酬60万元,尚有60万元委托报酬及商铺租金712736元未付。

综上,请求判令中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商铺租金收入20%报酬712736元、委托服务报酬60万元、垫付款7万元。

公司抗辩阶段

中某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系委托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赋予委托合同的双方均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在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时,委托人不应赔偿任何损失。涉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承担200万元违约金的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另,陆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80%的商户入驻率,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责任;涉案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的是“乙方奖金”的发放,所谓的“报酬”,“奖金”这种概念本就不应当约定在委托合同的条款内,故此项诉请的依据不足。

更何况由于陆某未按约完成80%的商户入驻率,我公司也不应当支付此费用;陆某于2013年10月起就自行离职,未再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也于2013年11月解除了与陆某的合同关系。陆某也认可我公司支付每月10万元的固定报酬已支付至10月份,不应再向其支付,请求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与中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明确约定,陆某的工资构成、奖金构成、社会保险及工伤的办理,并依法享有节假日。该合同的内容反映其本质应系劳动合同,陆某与中某公司应属劳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陆某与中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虽陆某已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双方非劳动关系驳回其申请,但陆某以委托合同起诉显与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符,陆某应针对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

陆某上诉

陆某上诉称:1、诉请主张委托服务固定报酬、租金收入报酬、违约金及垫付款的依据为2013年5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内容和性质为委托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陆某与中某公司均已认可《合同书》性质为委托合同,本案纠纷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委托合同性质对本案进行审理。

3、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生效裁决,认定陆某与中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基于商事原则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民商事案件处理。陆某根据这一生效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原审法院裁定《合同书》为劳动关系,要求上诉人再行以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仅与生效仲裁裁决相违背,同时也剥夺了陆某获取固定报酬、租金收入报酬、违约金、垫付款的救济途径,属于错误裁判,应当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公司抗辩阶段

公司在二审中改变了原抗辩理由,中某公司辩称:

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正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中均载明陆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终身公司的规章制度,约定了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合同中还约定了禁业竞止条款和保密条款。上述约定均是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特征的条款,这是一般的商事经济合同中所不具备的。

2、陆某依据委托合同关系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是错误的,系自行放弃诉权的行为。陆某于2014年曾以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为劳动法律关系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陆某仍然应当依据劳动关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起诉,而直接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于自行放弃了其诉讼权利。本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关系不属于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3、陆某从程序上并非没有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第一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也是在查明本案法律关系基础上,依据该条驳回陆某起诉的,而且也根据该条明确告知了相关诉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某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合同对陆某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办理、工伤待遇、休假,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守和竞业限制,均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内容表明中某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陆某以委托合同起诉与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符,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陆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院再审结果

陆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判断该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和依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审查认定,当事人在相关仲裁或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只具有参考意义。生效仲裁裁决对《合同书》性质的认定,并非对事实的确认,而系对该事实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而无需举证证明的范畴,不能因此证明并确定《合同书》的性质。

换言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当事人在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内容已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或表态的影响,也不因生效仲裁裁决的认定而无需证明。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合同书》明确约定了陆某受聘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一职后的工资和奖金构成、发放方式,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并约定陆某依法享有节假日、年休假等假期,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书》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存续期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故陆某与中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书》形成了劳动关系,因履行《合同书》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二审裁定的认定正确。

陆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基于其对法律关系性质认识错误形成的,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争议系劳动争议的性质,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提起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证明并决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陆某以委托合同提起诉讼与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符的情形下,其起诉在实质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陆某的上诉是正确的。这并不影响陆某可以再行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利,一审裁定对此也予以指明,故一审、二审裁定并未侵害其诉权。

综上,驳回陆某的再审申请。

劳务委托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_______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_______元。

2、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_______元,合计为每月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

3、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劳务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2、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3、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__________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付清工程价款,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5、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6、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7、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务委托合同 篇4

委托合同为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二者的性质及法律依据均有重大不同。但在实践中,特别是某些行业(最典型的是保险业),合同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对该代理合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认识上分歧较大。以保险代理合同为例,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区别:

(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权利义务及处理程序中均由本质不同。

(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

(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基本规章制度等都是相同的,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而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

可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相应的,保险代理人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应按普通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而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委托代理合同,与销售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其销售业绩提取代理佣金,而非工资或奖金,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销售人员不享受劳动者的待遇。但这一做法存在规避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风险。因保险行业具有特殊性,保险代理人均有法可依,而普通企业难以简单复制保险业的做法。

劳务委托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乙方工作时不能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实在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解雇乙方;若乙方能吃苦耐劳,工作表现好,视情况可奖励报销乙方年底回家路费。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乙方外出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外出。

甲方保证每月按时发给乙方工资,工资底薪1600元,全勤奖金50元,住房补贴100元。如乙方一个月内有迟到、请假,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奖金及补贴共计150元。甲

方有权扣留乙方第一个月工资的一半计800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

三、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不满合同规定的期限,押金800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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