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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书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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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书【篇1】

甲方:(出租方简称甲方)乙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地一事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租赁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年租金万元,一次必须交清租金。(必须先付款,再使用)

2.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水电费。

3.乙方必须负责维护租赁场地的卫生和整洁,保证物品堆放整齐。自行维护所租赁场地的安全、防火和防盗。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整个场地安全、防火和防盗。

4.乙方在租赁场地内,不允许在承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占地无偿拆除。

5.在租赁期内,甲方场地因为城市建设和政策性等因素,需要拆除;甲方在1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10日内无偿搬出,并自行拆除所建设施。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事宜。租金则按实际使用时间折算(按天∕元标准计算)。

6.乙方必须搞好与周边村民的团结和环境卫生工作,不允许乱倒垃圾。

7.承租期内乙方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场内场外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包括战乱和自然灾害或个人引起的安全事故等。

8.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9.合同期内若双方发生争执,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解决的可本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10.此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2】

本文将就“钢材仓储合同范本”这个主题,进行详细的讲解和探讨。文章将分三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介绍仓储合同的概念,第二部分会重点讲述钢材仓储合同的范本内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总结。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指承揽人以其专门的仓库或仓储器材为储藏处所,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保管、保养、检查和处理等各项服务活动,并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仓储费用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仓储合同可以分为普通仓储合同、冷藏仓储合同、保税仓储合同等。

二、钢材仓储合同的范本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钢材仓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仓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保证双方具有明确的认定和联系渠道。

2. 仓储服务内容

仓储服务内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收货、装卸、计量、交接、入库、出库、保管、保养、检查、处理等多个环节。在钢材仓储合同中,另外还要对钢材的保管、检验、防护、处理、运输、贮存等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3. 仓储费用

仓储费用是约定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费用,也是双方协商重点和标志性的内容。在钢材仓储合同中,应当规定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索赔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4. 风险责任

风险责任是仓储合同的重要方面。在钢材仓储合同中,应该对损坏降低质量、丢失、被盗、火灾、爆炸、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保险、赔偿、分担风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5. 保密条款

针对富有技术含量或商业机密的钢材仓储业务,保密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在保密条款中,应该规定钢材仓储涉及到的技术、商业机密,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进行泄密行为,并在约定期限内对所涉及的技术、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6. 合同解除条款

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各种原因导致钢材仓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而对解除合同作出规定。

7. 合同期限

仓储合同期限一般由合同双方协商而定。在钢材仓储合同中,应该妥善地处理好仓储货物的保管、物流、质检等流程。

8. 合同的生效

签订钢材仓储合同,应当并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惯例,注重人民币、外汇及其按规定缴纳税费、仓储费用等的处置。

三、本文的总结

通过本文对“钢材仓储合同范本”的详细介绍和分析,本文可以看出,在签订钢材仓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应该注重详细、具体、生动的描述每一个环节、明确责任、防范意外情况、加强保密、建立长效友好合作关系等。希望本文能够对有关部门有所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仓储合同书【篇3】

物流仓储合同是指由物流服务商和仓库服务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规定物流服务商在运输和货物仓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此类合同通常是在商品出口、进口、运输、仓储、销售等涉及到物流运作的过程中签订的。

物流仓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目的。物流仓储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交付物品的方式、物品的数量和规格、运输方式等。

2.货物的分类和包装。合同规定货物应该按照规定的方式分类和包装。物流服务商应确保所有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仓库,仓库服务商应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要求对货物进行最佳处理。

3.运输方式。合同明确规定运输方式、起点和终点,并确定运输中分拣、交接和仓储等实际的细节问题。

4.仓储方式。合同规定货物在仓储期内的放置方法、管理方式、安全措施,仓储服务商应确保所有货物不会受到损坏、丢失或被盗。

5.运输保险和赔偿。合同规定在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的损失、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物流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规定物流服务商需要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工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仓储,并保证交货时间和方式的准确性。

7.仓库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规定仓库服务商应保证对货物的安全存储、保护和管理,并确保在货物仓储期满时及时交货。

物流仓储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约定,合同中所规定的各种条款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并认真考虑合同条款的所有细节,并在具体操作中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从而确保合同的执行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双方也应尽力减少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以确保货物损失的最小化和合同执行结果的最佳化。

仓储合同书【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人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或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存货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合同书【篇5】

兹有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_(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_________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一、

二、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储存场所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仓储物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仓储物的提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仓储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盖章):__________仓管方(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6】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对乙方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妥善安排乙方货物的物流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商定,并就涉及乙方所经营产品(含危险品)的储存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议定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1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乙方所经营产品(危险品)的仓储管理服务。乙方储存货物以《危险货物一览表》为准,超出本合同内约定储存范围的货物,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入库。

1.2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向乙方到货车辆及指定提货车辆提供货物的装、卸服务。

1.3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与危险品经营资质,属*******有限公司直属关联公司。

1.4 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与危险品经营资质,属公隆集团直属关联公司。

2.1 乙方入库货物品名、规格及包装: 染料、色料、树脂与功能性添加剂等相关化工产品

3.1 乙方以自然存储方式使用甲方库房。

4.1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 始计费日以首批货物入库日为准。

5.1.2 散货入、出库费: 元/吨。(含人工装/卸车费、理货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双倍收取,周六、日除外)

5.1.6分装服务费(普货): 元/小桶(含装卸、乙方提供桶和灌装设备)

5.2.1 a.散货进出费:0.5吨以上,不足1吨,按1吨计费;不足0.5吨按0.5吨计费;超过1吨按实际计费.

b. 轻浮货物按2立方米折1吨计算.

c.如需其他服务,费用另议.

d.以上所涉及重量均指毛重—以净重的1.07倍计算。

6.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 每月 ** 日为结算日。

6.2 乙方收到甲方开出的仓储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须以电汇、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甲方。逾期甲方有权按收费总额每延付一日收取滞纳金0.5%,并有权拒绝付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免责。

6.3 乙方在货物全部提清以前须结清所有费用。

7.1 乙方在货物进库前应以书面、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做好统筹安排。

7.2 乙方货物到达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入库单据(资料)进行验收。验收核对无误后,需在入库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入库回执交或传予乙方。如验收发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等与乙方单据(资料)不相符的,应及时通报乙方作出确认或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入库货物单据(资料)不准确而造成验收差错由乙方负责。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由甲方负责。

7.3 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所属产品存放资质的仓库存放对应产品,如是危险品,危险性质参照乙方提供的MSDS资料。按照危险品性质严格按照保管规章保管货物,储存期间应保证乙方货物安全无损,但不负责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原外包装完好内部的细数。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在保管中出现的货物短少、破损、水湿等,由甲方负责按成本价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入库时实际货物与唛头、单据不符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7.4 如由于甲方过错,造成出、入库货物操作失误(如错收货、错发货、错交收货人或漏发、漏收货、货物泄漏、毁损等)所产生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需由甲方承担。

7.5 货物需出(或入)库时,乙方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预先通知甲方并注明出库货物的规格(包装形式)、名称、批号、件数、净重、要求货物出(入)库的日期等信息且经甲方确认。若乙方自行发送货物或委托提货人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人须出具正本提货单(正本提货单以乙方盖章为准)方可提货。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单位座落在外阜)乙方可以出具盖章或签字(预留印鉴)的出库单传真件或邮件为正式出库手续(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等)。并在传真件或邮件上注明提货车辆的车牌号码。如提货车辆的车牌号码与传真件或邮件上的车牌号码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付货。乙方提货人(司机)按出库单核对无误后需签字确认。

7.6甲方提供24小时的货物进、出仓及相关物流服务,但非正常工作时间(晚22:00-早7:00)内提供服务的,乙方需在下午15:00之前通知甲方。

7.7甲方必须按乙方出货单指定的批号发货。若发生疑议,双方经联系并以文字方式确认后再进行业务办理。甲方未按照以上原则执行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8 甲乙双方在每月底至次月5日前对帐一次,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问题分清责任及时更正。

7.9乙方在甲方储存的货物,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无论乙方是否投保,甲方需要承担由甲方原因引起的相应损失。

8.1 合同期间,如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造成一方经济损失,另一方免责。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尽量减轻损失。

8.2合同履约期间,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届时即可终止本合同;否则,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因提前解约方导致实际解约时,应支付另一方三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租金计算),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金作为补偿。因一方违规运作引起的争议,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8.3 合同期间,若遇变更,补充合同,均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方为有效,任何口头要约、承诺均无效。

8.4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条款,若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5 合同期间,双方若出现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在仓储保管标的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双方协商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1 本合同有效文本为中文,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相关法规,若有与法律法规相悖内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

9.2 合同的附件及双方确认的合同变更补充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年月日:

仓储合同书【篇7】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就是说,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外,还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的规定就是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仓储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在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负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外,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那就不只是通知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因此,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仓单的主要特征或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来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的规定。

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要应当是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

仓储合同书【篇8】

出租方:_____________(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仓库及配套设施事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仓库及配套设施的住所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7号的自有仓库及配套设施,租赁给乙方用于货物储存及相关营运,乙方同意承租。具体储存货物规定见下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仓库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一)面积、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

(二)确认方式:

1、本合同仓库区(库位)、办公室、出入库装卸区、停车场地面积及坐落位置由双方共同实地测量,绘制平面图并签章确认,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办公室以本合同确认为准。其他设施及位置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签章确认。

2、确认方式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三)仓库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满足条件:

1、本合同仓库及配套设施具备消防安全标准,在现有已具备的条件下,同时基本满足防盗、防雨、安全、整洁要求;库区道路畅通便利,可满足乙方货物出入库需要。

2、基本满足条件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四、费用标准及结算支付规定

(一)费用标准:

(二)结算支付规定:

1、确立并坚持”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

2、本合同所有费用结算支付日为每月期壹次性足额向甲方结算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若遇非工作日,则在非工作日之前结算支付,不得延期。

3、仓库租赁费、办公室租赁费、装卸管理费、卫生费、停车场地费按月支付。本合同签章后当日支付首月费用,此后,每月到期支付下月费用。本合同终止时,当月租赁仓库实际使用天数不足10天(含10天)时,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际使用天数超过10天时,按整月费用额计算。

4、租赁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章后当日支付。租赁保证金至本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订并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甲方全部费用、在租赁期内无违约及甲方财产验收后,由甲方一次性足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5、甲方为乙方提供装卸服务时,由乙方当月据实向甲方结算支付装卸力资费。乙方自行装卸时,必须按本合同标准规定向甲方按期足额支付装卸管理费。

6、安装水电表的,水电费按月抄表据实结算支付。未安装水电表的,每月到期支付下月费用。若遇水务及供电部门水电价格调整,则本合同水电价格随之调整并按照新定价格执行。

7、乙方逾期逾期截止的并按违约费用额的每日3%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日仍未向甲方结算支付本合同费用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留置乙方库存货物,且甲方不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违约费用、违约金及所受损失赔偿。

8、结算支付的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制定和依据管理制度,对乙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施的使用实施管理。

2、甲方享有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结算计收所有费用的权利。

3、甲方享有签订本合同时,核验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4、甲方享有督促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制度,合法文明经营的权利。

5、甲方权利的其他约定: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加盖印章,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

2、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仓库。乙方若需扩仓时,甲方在收悉乙方书面商函后优先考虑仓库提供,扩仓协议条款另行商榷。

3、甲方负责乙方承租仓库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非甲方人为因素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供用电、给用水及合格照明设施,其资产所有权归甲方。甲方遇水电部门通知停水、停电,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若遇水电部门突然停水、停电或遇不可抗力和非甲方人为因素的除外。

5、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承租仓库外区域的安保服务。

6、甲方义务的其他约定: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2、乙方享有所承租仓库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权。

3、乙方权利的其他约定:

(二)乙方义务:

1、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加盖印章,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

2、乙方库存货物不得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消防安全标准等级规定,严禁随意擅自储存有毒、易腐蚀、易燃、易爆、遇水燃烧等高危货物。

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甲方结算支付所有费用。

4、乙方承租仓库为自管库,其库存货物由乙方自行管理。因乙方原因导致库存货物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货物堆码,必须按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留足且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五距,严禁超高码放。严禁在租赁仓库区域违规用电、用水、用火。工业园区域内严禁吸烟。(具体安全条款签署《安全责任协议》并规定)。

6、乙方出入库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甲方门卫制度,主动做好门卫登记;所有携货出库的`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置备并主动向甲方门卫交验签章出门证。凡持有乙方签章出门证的出库货物,均视为有效出库,甲方不承担鉴别乙方签章出门证真伪的责任。

7、乙方承担承租仓库及配套设施管理责任,若有损毁,须妥善维修复原。不得擅自随意装修甚至改变结构,需装修必先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本合同执行期满或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须终止本合同,其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不得因此损坏仓库及相关设施结构。

8、乙方不得将承租仓库及相关设施转让第三方使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9、乙方必须加强承租仓库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在库区内的装卸、货物整理等所有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将自有废弃物集中存放,确保库区整洁。

10、乙方若需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仓库面积外增加租赁面积必须在日前书面函告甲方,以便甲方安排。

11、乙方义务的其他约定:

七、货物发运及物流配送

乙方库存货物均由甲方提供发运及物流配送服务,货物发运及物流配送服务的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途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无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二)合同期内:若有一方确需提前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三)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或约定条款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协助腾退租赁仓库及相关设施。

(四)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仍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违约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必须按实际损失额向对方足额赔偿。

(二)承租期满: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清空仓库并向甲方交接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延期交接给甲方造成的迟延期间仓租损失,并按照仓租损失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赔偿:违约方不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受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偿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四)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十、免责条款

在符合法律的合同规定条件下,若发生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且得到确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其自身过错,无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未尽事宜和纠纷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条款规定,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法律纠纷,双方均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且加盖骑缝章,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首期费用和租凭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11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仓储合同书【篇9】

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货物存放于乙方仓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6、乙方对仓储物有其他特殊要求:

7、甲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存储要求。

仓储地址位于:

货物仓储地需满足的条件为: ,甲方将货物存放于乙方仓库,视为乙方的仓储条件已满足甲方需要的全部仓储条件。

2、甲方要提前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双方对仓储费进行结算无异议后,方可提前提取货物。

1、甲方交由乙方仓储保管的货物,应当提交货物有关的凭证,确保货物

不存在权属争议。

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对甲方交付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乙方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决定仓储入库的,应向甲方给付仓单,仓单作

为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4、甲方要变更仓单持有人或提货人的,应当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变更方可生效。

5、仓单应当经乙方盖章,仓单内容为:

(5)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1、甲方有权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入库检查,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2、甲方应当确保交由乙方仓储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仓单,并承担因仓单保管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及因仓储产生的其他费用。

1、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如因甲方自身处理不及时导致货物损坏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储存期间届满,甲方未在存储期间届满时提货的,乙方有权加收甲方的仓储费,加收仓储费的标准由乙方自行确定。

3、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及甲方原因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方仓储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本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甲方不及时处理,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4、乙方已通知出库或仓储期已到,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于出库凭证、仓单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5、甲方逾期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相关政府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如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仓储合同书【篇10】

物流仓储合同是指,在物流供应链中,由供应商与收货方之间签订的一种承运和仓储服务合同。物流仓储合同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服务内容

物流仓储合同的服务内容必须明确详细,包括承运方的承运范围和收货方的收货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收发、配送、运输、到货、仓储等环节的各项细节,以及供应商和收货方的相互配合、沟通等。

二、服务费用

物流仓储合同的服务费用包括物流费用和仓储费用两个方面。物流费用主要是指货物的配送、运输、中转等服务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且保持透明。仓储费用主要是指存放货物所需的费用,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存放周期等原则确定。

三、服务标准

物流仓储合同的服务标准应是明确规定的,要求供应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不得影响货物质量、数量和安全。此外,还应包括收货、运输、配送的时间、路线、配送范围等内容,以及仓储服务的质量保障和安全措施等。

四、违约责任

物流仓储合同中违约责任实质上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目的在于防止货物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到达收货方。如果合同一方不能执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货物得到保护、顺利交付。

综上所述,物流仓储合同是保障物流供应链的重要保障。供应商和收货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于服务内容、费用、标准、责任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双方的沟通、协商和配合,以确保合作之间的信任和互相理解,实现双方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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