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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指标管理方案5篇

你了解写工作方案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吗?为了确保工作进展顺利,我们需要一个具体的方案。小编推荐一篇有关工作方案的文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感谢您选择本网页,请别忘了收藏起来!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

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

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机构认可委、组织在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向社会发布公报。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对机构认可委和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认可委有权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机构认可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认可委有权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撤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对国家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泄露组织技术秘密的审核人员,由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获准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对不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复查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对未按照承诺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达到限期整改目标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申诉后,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调查,自收到投诉、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不服者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篇3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着竞争意识的社会, 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受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影响,不得不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成本企划便是一种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现在这种将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成本管理体系,已被世界上许多企业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在看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引入成本企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主要是对成本企划这种先进的成本管理体系加以介绍,并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进行探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加强成本管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行生产经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因此,现代企业管理应注重对成本的管理。成本企划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之一,以其显着的成效及其与众不同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组织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成本企划的基本立足点是约束全生命周期成本。它首先确定待开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然后由企业在此成本水平上开发生产拥有特定功能和质量且如以预计价格出售就会有足够盈利的产品。它使得“成本”成为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而不是事后消极结果。企业只要将待开发产品的预计售价扣除期望边际利润, 即可得到目标成本,然后的关键是设计能在目标成本水平上满足顾客要求并可投产制造的产品。

成本企划通常是把产品成本在设计阶段限定在一定目标之内,然后运用价值工程实施开发,在设计、试产和生产准备等各个阶段,组织各部门通力合作,以求达到目标成本。成本企划把成本管理的思路从传统的生产现场转移到开发设计阶段,具有超前意识;成本企划通过市场上消费者认可的售价, 减去期望利润, 倒退计算出目标成本,作为设计的依据,在将材料、零部件等汇集在一起装配成产品的同时,就把成本一起“装配”进去,在设计产品的同时也设计产品的成本:成本企划并不把成本看成是单纯的账簿的产物,它具有较强的管理工程学的属性。

成本企划的具体做法有着不同的模式,但其方法流程则却大体相同,通常包括六个阶段,即:产品企划;目标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分解;设计中实施成本降低;转向生产准备;初期流动管理。其中,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和达成是其关键。

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长期以来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全部成本法为内容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得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低下,成本耗费高,经济效益差,不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而且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我国企业而言,引进先进的成本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的。本文着重对成本企划加以推介,希望它可以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成本企划是一种全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它同我国传统的成本管理理念有着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应当如何将这一新的理念引入我国企业并使其在传统理念的包围下生根发芽?

成本企划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即是其市场导向性,这一点对于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起着直接的作用。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本管理思想在我国比较缺乏,原因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产值最大化,企业不必关心产品的售价只关心企业的产量和产值即可,因此无法树立市场导向的成本理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使其产品为市场接受并且要实现一定的利润,这就要求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去生产物美价廉又合乎人们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在企业中树立事前控制思想

成本企划不同于其他成本管理方法的另一显着特征即是它的前馈控制观念。这无疑是一种科学的观念。经验表明产品成本的大部分(约8 成)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了,因此只有在事前(即进入生产制造阶段以前)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才有大幅降低成本的可能。当然事中和事后的成本控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因其改善成本的空间有限,所以重点还是应当放在事前控制上。但是我国大部分企业仅仅进行事后的成本控制,很多时候就是事后成本控制也因为方法落后和组织实施不力而流于形式,所以我们的产品成本往往较高,市场竞争力较低。在我国企业中确立目标成本概念

成本企划最关键的因素是目标成本。我国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多数是以固定标准为基础的, 这种体系只考虑保持现有的产品成本水平,但成本企划中的目标成本却是一种动态体系:不断推动产品设计人员去改进产品设计,降低成本。

成本企划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技术,具体说来是凭借价值工程为主的工程学方怯对产品观念、产品设计方案等目标成本的要求进行技术攻关。一件产品从设计、生产到交付消费者,一般应该考虑到:我要生产什么?怎样制造出来?怎样才能卖给用户?实际上这三个问题意味着贯穿这件产品全过程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需用到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在生产制造阶段的实施较为具体,因此容易把握,而在产品设计阶段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应用成本企划这一现代成本管理理论,必须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明确市场机制的概念。具体的将要做到以下4 个观念的转变:①明确增值盈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的第一目的;②树立企业发展是获得利益的前提条件的观念;③将生产产品转变为增值产品:④转变重事后推销轻事前调研的营销观念。因为成本企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全方位,所以将对企业提出较高的要求

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以下三点应予以重视:①注重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协调问题。在传统观念下,成本管理被认为是财会部门的工作。

但财务部门的人对其他部门的工作及整个生产流程并不熟悉,因此在他们进行成本管理时往往会有失偏颇, 有时甚至造成部门间的对抗。

但是研究、设计、技术、生产、采购、销售以及服务部门都是成本企划活动的管理部门,因此,各部门的协作是成本企划活动的先决条件,②成本企划信息的形成。成本企划信息是制定目标成本及目标利润所需要的信息。信息的质与量决定着目标的合理与否。企业不仅要大量收集信息,还应该有一套信息处理方法。③成本企划活动的评价问题。评价成本企划活动,目的有两个:一是将评价结果与成本责任部门或成本责任者的利益挂钩,以激励手段推动成本企划活动的展开;二是通过成本企划活动评价,进一步分析目标成本达成的可能性,进而设计成本改善计划。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篇4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篇5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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