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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方案收藏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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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方案 篇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场镇规划区到社、其他范围到村”的原则,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30万宗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库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任务。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做好宗地界址核实和补充调查、地类核实、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宗地图编制工作,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注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核发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二)具体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部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已登记的土地,其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通过调查核实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野外调查,重编地籍号并落实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本次核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后的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二)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三)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的具体情况,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解决后登记发证。

四、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2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五、工作方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具体实施,逐村进行。鉴于该项工作资料收集繁杂,野外调查复杂,内业工作难度较大,该项工作以招标形式承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作业队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配合作业队伍完成所辖范围的资料整理、野外调查等工作,由作业队伍完成图件编制、面积转换、内业修改完善及内业入库处理工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系统。

六、登记程序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在工作图上逐一勾绘,形成土地权属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图库后,再登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集体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1、申请人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申请(若村民小组已撤并则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人申请;

(3)乡镇、街道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街道办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代表人申请。

2、申请资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2)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则上以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为基础;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地籍调查

由专门的技术作业人员按下列情形分宗进行地籍调查:

1、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社或村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进行调查。

2、同一所有人的土地被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权人的线状地物分割的,可分别划分宗地;若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扣除其面积。

3、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4、以村为单位填写好《宗地情况一览表》、《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5、权属审核。地籍调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登记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来源、范围、四至界线、面积、地类等进行全面审核,形成权属审核结果,由权利人法定代表签字确认。

6、公告。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现场张贴或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7、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筹备阶段(2011年6月5日—2011年6月30日)。完成机构组建、资料准备、业务培训、制作文件、发布通告、招投标等工作。

(二)外业调绘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9月20日)。开展野外调绘,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村社界线的核实。

(三)权属纠纷调处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0日)。主要对存在争议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进行处理,明晰土地归属。

(四)内业处理阶段(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20日)。主要完成内业转绘、分类统计、完善相关内业资料。

(五)登记发证归档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30日)。主要完成登记发证和资料归档。

八、政策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处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则上对有争议的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乡镇(街道办)与乡镇(街

道办)之间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二)权属界线的调整。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之间进行调整或互换。村社权属调整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办)与乡镇(街道办)之间权属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调整、互换协议等证明文件进行确权、登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各村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变更、注销登记。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因依法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等引起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更正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后,发现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九、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项目承担单位比选工作,县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区域的勘测定界及争议区域界线的认定工作,县农牧、林业部门协助做好农场、林场界线的认定工作,县公安、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权属争议的调处和维护好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稳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确定一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落实专门人员,组织发动村社干部、群众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源资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同时,妥善处理好辖区内村界、社界的权属争议,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严禁将矛盾激化上交。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县目督办、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等引发社会矛盾且不及时妥善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确权方案 篇2

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

2、申请和审查相结合原则

由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3、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轻农民负担。

4、急需优先原则

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5、试点先行,全面覆盖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先在一些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本行政区全部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其中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农村

集体土地统一登记造册,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颁证。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市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步骤: 1、2011年6月底前,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为确权登记发证做好准备。

2、2011年7月—12月底,确定协作技术支撑队伍。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3、2012年1月—2013年6月底,全面推开并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4、2013年7月—12月底,分级上报数据,完成全市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申请要件

(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主体

1、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dM566.COm 66职场网)

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

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

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受理、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办法进行。

1、申请。由土地权利人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查看时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1)初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村民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土地来源合法性等,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2)复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公告和审批。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确权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第4项规定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要在细化调查村小组权属界线和开展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获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解决调查和测量经费,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政策界定。

1、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

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

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于每月的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土局。

2、宣传动员群众。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切实保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二)加快地籍调查和地籍信息化建设。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尽快确定测绘资质单位,加快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在调查确权基础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土地确权方案 篇3

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 作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0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1]20 号)和《赣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1]43 号)精神,为 保证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 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全面查清全县辖区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健全全县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 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 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利用 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全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 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 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三)主要任务

1、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包括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细化调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 1: 比例尺 500(村庄采用 1: 2000 地籍矢量图放大至 1: 500)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 1:5000 比例尺调查。各乡镇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 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 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 发证面积。

5、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 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 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 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 权发证。

(四)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四、工作内容和各级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7、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各级责任分工

1、县级(1)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依法组织有关项目招标 工作;(2)组织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3)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4)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6)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7)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8)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建档工作。

2、县相关单位 县国土局: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 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 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以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粮局: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县林业局:负责需提供的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县城建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

3、乡镇级(含经济开发区)(1)实行乡镇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与各村(居)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责任状。组织乡、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乡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4、村级(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5、组级(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推举 1 至 2 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提供相关的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4)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方法、程序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 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 确权登记发证。

2、技术方法(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各 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采用 1:5000 比例尺调 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OM)上判 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2)建制镇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数据制作 1:2000 比例尺正射像图(DOM)作为权属调 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方法,开展建制镇地籍调查,比例尺为 1:500。(3)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 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测资料和新获取的航摄资料,制作 1: 2000 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和地籍矢量图,作为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结合 外业权属界址调查,实地勘(丈)测宗地界址边长和相邻宗地地物间距,经内业编辑形成数字地籍图。正 射影像图上没有的新增地物采用边长交会等方法进行补测。没有调查工作底图的村庄,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

(二)工作程序与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与步骤分为准备、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权属审 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建库。

1、准备工作(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2)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 查、地籍测量方法,技术路线和作业流程,调查成果,技术标准、精度要求和检查验收等。(3)技术培训与试点。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人员培训。确定试点乡镇,开展试点工作。(4)工具准备。有关仪器工具准备,印制表格和购买证书等。(5)资料准备。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特别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资料及已形成的各种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2、程序与步骤(1)土地登记申请。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村民小组申请;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 有权的,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其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由乡 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代其申请。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土地 权利人申请。(2)土地权属调查。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对宗地进行权属界址认定,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绘制土 地权属界线图。(3)地籍测量。对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形状、面积等地籍要素进行测绘,绘制宗地图。(4)土地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确认、审核、公告、批准五个阶段。①初审。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人员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结果进行确认。③审核。县国土局对国土资源所初审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④公告。县国土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⑤批准。审核结果公告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5)成果资料归档。完成宗地登记发证后,应及时整理宗地资料,建立宗地档案。(6)数据建库。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六、主要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成果:

(一)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二)1:5000 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

(三)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四)1:500 比例尺村庄原始地籍调查底图(1:2000 比例尺地籍矢量图放大至 1:500);

(五)地籍调查表;

(六)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七)控制点成果表;

(八)数字地籍图;

(九)宗地图;

(十)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十一)地籍图接合表;

(十二)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三)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十四)工作报告;

(十五)技术报告;(十六)检查验收报告;(十七)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十八)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进度安排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1 年 11 月初)。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 料、制定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1 年 11 月-12 月)。江背镇为我县试点乡镇,由县国土局组织作业队伍先行开展试 点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标价格支付作业费用,并对试点乡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 研、总结,推广经验。

3、实施阶段(2012 年 1 月-2013 年 6 月)。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2012 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 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 年 6 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3 年 7 月-12 月)。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县、乡、村 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二)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龙彪同志任组长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资源、法制、农粮、财政、林业、果业、民政、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见兴府办字[2011]57 号文 件),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人员从国土、农粮、林业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分工负责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同时,邀请部分地籍管 理、土地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县级专家组和技术指导组,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 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各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 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2、技术保障。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 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 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制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充分利用现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获取 的航摄(测)数据,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地使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 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要选择信誉度好、技术力量强、具备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资质的专业队 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抓好技术培训,县级负责对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 的政策法规的培训。乡镇级负责对村干部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3、政策保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操作规 定,明确政策,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 地登记发证关口。

4、制度保障。(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县人民政府与各乡 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镇府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2)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 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3)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乡镇、经济 开发区于每月 1 日前上报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4)建立资质审查认定制度。充分发挥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技术力量。对已取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第二次 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 规范化制度。(5)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 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 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6)建立检查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 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申请市 级复查,初检通过申报省级验收。(7)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 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粮、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 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争议调处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8)建立奖励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 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制定工作 计划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用地指标。

5.宣传保障。县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 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 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 号)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等途径,解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土地确权方案 篇4

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试点镇(大南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试点镇—大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的领导。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南镇国土资源所。

二、试点目标任务

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大南镇实际,2011年12月3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10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31日完成试点大南镇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

县政府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第三款第五条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的登记费用,用以解决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大南镇要成立相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二)土地登记申请

(三)权属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宗地面积量算

(六)土地登记

(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确权方案 篇5

(2005年4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地籍管理数据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制定确权办法,摸索经验,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

(二)任务

一是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西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拟定于2005年11月底完成。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地(市)、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农牧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地(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并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协调工作,处理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工作上由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三、准备工作

试点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在试点所在地的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

3.以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业务专长工作人员成立专业队伍。

(二)收集资料

1.土地详查中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

2.乡、村土地权属界线资料。

3.1996年以来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4.最新版的行政区划图或地形图。5.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四)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五)购置调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四、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一)技术路线: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查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以土地详查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次外业调查工作,将外业调查成果经过室内整理分析后,利用计算机重新制作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二)预期效果:一是在权属调查中,解决部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二是通过权属调查,从根本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三是进一步查清农村土地中集体所有耕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地类和利用现状;四是结合本次调查,初步建立起比较先进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为今后采取先进手段开展农村日常地籍变更工作奠定基础。

五、试点范围和经费保障

(一)试点范围

全区共选6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即: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各选1个乡或村,昌都地区由于地形复杂,有坝地,也有坡地、河谷地,建议昌都地区选择两个试点。试点单位由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选择试点的原则

1.选择的试点土地类型在本地要有代表性,要有平地,又要有坝地、山坡和谷地,既具有代表偏僻地区土地利用变更较少的特点,又具有代表城乡结合部土地变更比较活跃的特点。

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

(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日~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区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

(二)试点总结

具体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变化趋势;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途径和方法;

3.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和数据化管理系统建立的途

径和方法;

4.农村集体土地日常变更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7.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承包权的保护、管理途径和方

法。

五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十五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2、明确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县实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暂发放到村民委员会;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结合我县土地整治,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五河县乡镇土地整村推进参考流程》

(十)其他相关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政策制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意见,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实施。

2.资料准备。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3.业务培训。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指派专人参加,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和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

1.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知。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试点工作阶段

工作开始选择沱湖乡5个村级基层组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末决的问题,县政府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各乡镇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国土资源所提交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 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协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确权方案 篇6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 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村庄地籍调查可选择以1:500、1:1000或1:2000比例尺图件为基础图件(同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三、工作步骤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0月)

1、设立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

2、编制方案。各市、县(市、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权定界的意见。各市要将本市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 优势,帮助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10月)

1、权属确定。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 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

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逐级上报到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 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省成立由国土资 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市、县(市、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及部省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附件:

山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徐景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副组长:文新三(省财政厅副厅长)

慕永太(省农业厅巡视员)张庆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李 峰(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

刘治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肖培强(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处长)

赵培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刘洪磊(省国土资源厅调控和市场监测处处长)

李金良(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潘光明(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李克强(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许鲁平(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调研员)宫志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王少瑾(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张万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 峰(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刘治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尹燕思(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副调研员)

袁振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

(一)综合组成员有李峰、韩瑜、王安东、李强、刘洋。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权属组成员有安俐敏、郝春华、李英、张全健、赵维宝、朱晓伟、李淑振。负责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

(三)调查组成员有刘敏、张春霞、鲍文东、李盛隆。负责组织编制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规程,指导全省集体土地调查工作。

(四)信息组成员有陈春德、徐勇、王瑞波、宋之龙、李军、王森、韩勇。负责指导各市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确权方案 篇7

德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根据我区农村村庄个数、涉及农户数量、集体土地面积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要求4、5月份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调查;同时开展农村集体使用权调查,要在10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测量、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市局组织安排,证书发放工作陆续展开。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技术培训。由各镇(街)政府牵头,抽调镇(街)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参与到调查、测量、发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村要根据辖区内将集体土地、宅基地数量的多少,确定工作人数,组成权属调查小组,每村一般抽调2-4人参加调查。开展调查前由国土部门要对参加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登记人员熟悉有关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掌握调查方法和调查要领,明确任务,增强责任,保证工作调查成果质量。1

(三)工作经费。按照工作量对上述抽调的工作人员发放补助费,该项费用由各镇(街)负责筹集并负责支付。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宅基地每宗地缴纳6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测量、数据库建设等费用由上级国土部门安排,不再单独收费。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和6元工本费;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召开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委会三级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申请受理。按照我区发证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到今年10月31日,受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申请,逾期将不再按照本次土地总登记的规定办理。申请由各镇(街)国土资源所受理。

(三)权属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人、使用权人和相邻土地的所有权法定代表人及使用权人,应按通知时间同时到场、共同指界。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要按照历史形成和目前实际拥有的界线,设置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的确认手续;对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村调查人员负责设置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和指界人签字盖章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规程做好宗地划分、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采集等技术工作。

(四)审核与公告。在权属调查结束后,登记机关应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当确认申请登记的土地做到了“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时间为30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对土地登记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五)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告事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申请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政策界限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资格、证书发放范围、土地使用权历史阶段划分、违法用地处理、土地争议调处等政策,按照国土

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执行。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世勇

委员:刘英

王子彪

杜深友

杨文治

马军

马云飞

李国星

张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 区农业局局长 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 国土资源德城分局局长 二屯镇镇长 黄河涯镇镇长 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天衢街道办事处主任

土地确权方案 篇8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

土地确权方案 篇9

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查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审查确认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五)为民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2.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3.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5.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6.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7.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则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4.数据库建设。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30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下半年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六、职责分工

(一)任务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洛阳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市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负责水域的权属认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场所方面的资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铁路、铁路货场等铁路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铁路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七、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土地变更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1:10000比例尺,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市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上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分布等情况进行外业实地调查,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利用GIS、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外业进行数据采集,内业进行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地类、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权属界线指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以指界确认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以文字形式通知土地权属界线利害关系人到达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通知或者不到现场指界的,按照到达现场的利害关系人指认的界线形成指界结果,将指界结果送达未到场的利害关系人,并以文字形式告知其如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将按照本结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未到场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结果或者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找到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认形成的指界结果采取在现场公告,公告15日无异议,本宗地土地指界人出具“未找到的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界线异议被采纳的,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后找到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土地权属界线提出的异议被采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指界的错误责任由到场指界的利害关系人承担。

(4)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界线一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效的批准文件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该侧不再签字,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属界线的确认情况和依据。

4.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八、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1.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4)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5)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6)市、县(市、区)各类土地登记发证数量;(7)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未发证宗地数量。2.图件成果

(1)县(市、区)标准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3.文字成果(1)综合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②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 ③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④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报告,包括工作过程中的阶段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 ②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③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成果

(1)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3)市、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4)市、县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了洛阳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按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为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决定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技术指导专家咨询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要切实把各行政村土地调查联络员组织好。

2.政策保障(1)编制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保证集体土地权利调查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保证调查成果依法、有效、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发证的成果质量。

(2)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性意见,规范工作的开展。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

3.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分解每工作目标,每年初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上级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2)建立奖惩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方,省、市政府将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3)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

(4)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结合工作中发现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结果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规范,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规范化建设。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技术协作单位名录中选择技术协作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市级检查制度。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市级内、外业检查,保证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正确、真实、有效,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

(3)建立预检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预检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预检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分级负责。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5.技术保障

按照统一的规程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制定的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和成果信息共享程度。同时,本次工作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系统,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登记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土地登记的科技含量。

6.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承担,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总预算和经费预算,列入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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