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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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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方案 篇1

今天陪着女儿一起阅读《爷爷一定有办法》这本绘本。我看着爷爷巧妙的做法,真的佩服,这么好的’办法一一被爷爷展示。我作为一名教师,也是应该废物利用,好好对每个孩子进行教育,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为了能让孩子们安静下来,我用尽了全身的解数。我第一节课讲故事《小魔怪要上学》,讲述了魔怪的学习记,引导孩子自己学习的要求。孩子听得还是比较认真的。忽然一个孩子大声喊叫:“老师,怎么小学和幼儿园一样,都是讲故事?怎么没有作业呢?”我愣住了,怎么这么喜欢做作业的孩子了?我望着孩子那张成熟的双眼,更是奇怪了!她接着说:“老师,我已经把拼音都是学会哦!我认识很多字了!”看着,她自豪的样子。我惊讶了,我开始反思,那我怎么让孩子吃得饱呢?我怎样让参差不齐的班级学生互相进步,互相成长了???我进入了深思。我该怎么的教学才能让每个孩子都喜欢了??我真的要好好思考这个问题了。我想:老师一定有办法了!

自建房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及所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排查工作;20XX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区所有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XX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和完成时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2月15日之前)

全面动员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安全状况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 统计摸底。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辖区内房屋责任主体及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等。(完成时限: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

2. 排查重点。统筹街道、村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包括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组织专人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完成)

3. 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完成)

(三)整治提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 重点整治。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完成)

2. 全面整治。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3. 建立长效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领导。建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坚持“区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督办推进。各街道、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三)强化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互通,防止重复排查。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有条件的街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四)强化监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0日、25日前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自建房方案 篇3

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抢抓黄金救援时间全力、科学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和死亡。同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城乡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指导各镇、开发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市住建局牵头,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进行确认,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旅体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体育场馆以及星级酒店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商务)负责督促宾馆、酒店(星级酒店除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各镇、开发区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各镇、开发区及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和专业机构可以从《xx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专家库》、《xx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技术服务单位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镇、开发区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年xx月至xx月)

各镇、开发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镇、开发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市、镇、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xx年)

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市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镇、开发区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住建部门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开发区、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于xx月xx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报送市住建局,于xx月xx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同步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建房方案 篇4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和《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以下简称“一办法、一标准”)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具体实施”的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的工作态势,规范执行农村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监理规章制度,有效提升我县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乡村振兴。

从源头防范化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为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20xx年10月底前,各乡(镇)要抽调专人成立农村自建房“一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农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20xx年底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制定房屋建筑监管实施细则。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有效运行。20xx年底前,建立健全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实现农村自建房全统计、全管理、全达标。

(一)摸清农村现存房屋安全底数。各乡(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政办发电〔20xx〕64号)、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房排查整治办函〔20xx〕8号)、市城乡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房排查整治办函〔20xx〕2号)等文件及相关会议要求,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范排查、鉴定、整治、验收程序,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20xx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和非自建房的整治验收工作,月底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鉴定工作,并持续推进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验收工作。市城乡房屋排查整治20xx年工作计划>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县住建局要按照“一办法、一标准”要求,加强农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20xx年底前相关部门组织完成首轮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并发放合格证书。成立用于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20xx年底前编制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县级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负责本级“一办法、一标准”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同时做好“一办法、一标准”的宣传贯彻、制度配套、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规划执行等工作,推动“一办法、一标准”尽快落地见效。要切实扛起监管责任,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和县住建局要建立农村自建房“一办法、一标准”培训制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力度,做好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20xx年底前,要完成乡(镇)、村两级的培训。并广泛应用新媒体开展农村自建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本着尊重历史和尊重现实的原则,认真抓实抓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该通报的通报、该批评的批评、该约谈的约谈,督促落实到位,并做好资料、信息移交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乡(镇)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自建房方案 篇5

为了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怀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关于黄墩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镇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

1、分类登记统计。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动员部署,以村为单位,

各村结合实际,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20XX年11月28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基本信息摸底工作;20XX年12月2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系统录入工作。

2、重点排查。调配力量参与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估,形成最终排查结果。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各村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对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全面排查预计20XX年5月30日前基本完成。[工作总结之家 Www.gZ85.cOm]

(二)整治提升

1、重点整治。各村(居)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XX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方案:各村(居)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建立台账:镇、村记录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全面整治。各村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章立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镇政府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镇直相关部门、村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共同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村要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成立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纪律保障。各村、镇直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工作落实,绝不允许推诿扯皮、被动应付,不得以罚代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3、强化技术保障。各村排查要按照统一排查标准进行,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村、镇直有关部门在此次整治排查中,要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推动解决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

4、强化长效管理。坚持疏堵结合,既要保障房屋安全、治理有效推进,也要合法合规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规划设计引导等制度,加强源头防范。

5、强化宣传引导。各村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发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房屋业主提高房屋建设和使用的质量安全意识,强调房屋业主承担经济、法律、治安等各项主体责任。做深做细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自建房方案 篇6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村房屋现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点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实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各乡镇要对辖区内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底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调查登记档案并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1、重点排查。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乡镇通过实地调查取证,按照要求,利用原有农房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完成复核、补充、上传。非自建房的农村公共建筑,由有关部门组织排查鉴定并指导乡镇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有关部门再按照实施方案排查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的农村公共建筑进行核实后上传,力争20XX年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

2、开展安全鉴定。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重点排查的用作生产经营农村自建房和农村公共房屋,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应当督促农房产权人(使用人)在一个月内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XX〕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3、全面排查。在全面排查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浙江省现有农房信息管理系统农村自建房信息的基础上,依托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逐户对原有农村自建房档案进行复核,并需重新拍摄房屋正面照片上传。对于非自建房的其他建筑,由乡镇工作人员通过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实地采集信息(包含房屋正面照片),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按照排查职责分工核实后上传。全面排查要在20XX年3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确保人员安全。

(二)整治改造。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非法宗教集聚点和未经批准的幼托、培训教育、养老机构等非法经营场所,要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常态化治理改造”模块,实行信息化监管,要在7日内制定“一户一策”治理改造方案,该拆除的及时拆除,该维修加固及时启动维修加固,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排查整治房屋要在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同时有序推进全面整治工作,确保农村危房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实行“销号”管理,到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农房安全隐患全面整治。

(三)长效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发现机制、改造机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乡镇农房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水平。

(四)进度跟踪。自20XX年12月起,农村房屋排查整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送平阳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平阳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综合保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管、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鉴于工作时间紧迫,技术性强,各乡镇可以村(社区)为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深入排查,排查录入经费标准不超过30元/户,最终数量以农房信息系统为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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